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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复 (药监综妆函?0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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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2-04-28 09:57:41 来源9a href="https://www.nmpa.gov.cn/xxgk/fgwj/gzwj/gzwjhzhp/20220427173951109.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225
核心提示:你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相关事宜的请示》(沪药监妆?022?07号)收悉。经研究,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规要求,现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div>
发布单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药监综妆函?022?26叶/td>
发布日期 2022-04-27 生效日期 2022-04-27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复函批复 专业属?/th>
备注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9/p>

你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相关事宜的请示》(沪药监妆?022?07号)收悉。经研究,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规要求,现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 同意你局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化妆品注册备案工作中注册人、备案人无法提供加盖印章的资料,或者其他暂时无法提供的证明性文件原件采?ldquo;容缺受理措施,可先行接受相关复印件或电子版文件,待疫情结束后再按要求补充提交相关资料原件、/p>

二 同意你局提出的对2021??日前已经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补充填报产品分类编码、产品执行的标准等相关资料,以及2021??日至12?1日期间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补充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等的时限要求,可根据疫情防控实际情况予以适当放宽,原则上不得超过2022?2?1日、/p>

三 请你局在确保公众用妆安全的前提下,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助力化妆品行业复工复产。要因地制宜制定细化落实措施,加大宣贯力度和政策解读,督促辖区内注册人、备案人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新法规平稳落地。要了解掌握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研究解决,予以回应,并按程序报告有关情况、/p>

国家药监局综合号/p>

2022??7?/p>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备案管理复函注册化妆?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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