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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的指导意见 (皖粮粮联〔202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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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4-28 12:00:53  来源: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772
核心提示:成品粮储备品种一般为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等,大米和小麦粉数量比例应适合当地居民口粮消费习惯和应急供应需要。
发布单位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徽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皖粮粮联〔2022〕34号
发布日期 2022-04-27 生效日期 2022-04-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
备注  

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财政局:

地方政府成品粮油储备(以下简称“成品粮储备”)是地方政府储备粮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政府应对突发事件、保障粮油应急供应的最重要、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为确保成品粮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关键时刻靠得住、调得动、用得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增强区域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和《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加强地方成品粮储备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落实储备规模

(一)合理确定成品粮储备品种。成品粮储备品种一般为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等,大米和小麦粉数量比例应适合当地居民口粮消费习惯和应急供应需要。

(二)严格落实成品粮储备规模。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成品粮储备规模,及时足量落实到位。有条件的市、县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应对突发事件需要,适当增加成品粮储备规模,并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

(三)建立必要小包装成品粮油。市、县成品粮储备应含有必要小包装产品,并逐步提高小包装成品粮油比例,满足应急供应需要。

(四)明确成品粮储备所有权。成品粮储备所有权、动用权属于本级人民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不得用成品粮储备办理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等。

(五)严格储备粮承储合同管理。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下达承储企业成品粮储存规模,并与承储企业签定承储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存储品种、规模、仓号、质量标准、入库成本、银行利息(或资金占用成本)、储存费用补贴、粮权所属、包装规格、轮换、动用、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基本内容。

(六)落实成品粮储备费用。成品粮储备银行利息(或资金占用成本)、储存费用补贴等由本级财政承担。应急时,动用成品粮储备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按照“谁使用、谁付费”原则据实结算。

(七)建立储备规模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3-5年,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参考主城区常住人口数量变化、经济社会发展和粮油应急保供需要,按照成品粮储备标准,重新测算成品粮储备规模,联合同级发改、财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储备规模调整情况应及时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

二、健全管理制度,强化储备管理

(八)建立承储条件评审机制。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成品粮储备承储企业的储存条件进行综合评估,确保成品粮存储安全。不具备储存条件的不得承储成品粮。

(九)严格成品粮仓储管理。成品粮仓库(油罐)应悬挂成品粮储备标识标志,仓内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成品粮专卡、实物台帐、日常检查情况记录薄,分垛储存的成品粮应设置货位卡。成品粮储存仓库一经确定,承储企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承储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对成品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按照有关保管、统计及财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有关账、卡、簿,做到设置规范、填写及时、内容真实、账账及账实相符。

(十一)加强安全生产和安全储粮管理。成品粮储备原则上采用包装存储,使用托盘堆放。承储企业按照“包装完整、码垛整齐、数字准确、堆放安全”要求,划定成品粮货位区域并标识清晰。垛间设检查通道,通道宽度应符合安全生产规定,满足日常检查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保障储粮安全和生产安全。发生储粮安全责任事故,应当按照仓储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十二)大力实施绿色储粮科学管粮。承储企业应当积极应用绿色、生态、无公害的科学储粮技术,特别是低温、准低温等保鲜储粮技术,保证成品粮储存安全、品质优良。成品粮库房应建设信息化系统,至少满足远程监控需要,并与“智慧皖粮”省平台互联互通。

三、完善轮换机制,严格质量管理

(十三)完善成品粮储备轮换机制。成品粮储备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利于保持粮食市场稳定,以及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做到“先进先出、即出即入、均衡有序、库存充足”,不设轮换架空期。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成品粮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

(十四)严格成品粮油质量管控。承储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成品粮油检化验人员和仪器设备,加强对成品粮储备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建立健全成品粮储备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成品粮储备质量安全。不符合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要求的成品粮油,不得作为储备粮油。

(十五)规范管理成品粮油外包装。成品粮油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应注明品种、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各项标签应清晰、齐全、准确。

四、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执纪问责

(十六)发挥部门监管合力。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加强对成品粮储备管理和监督检查。

(十七)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成品粮储备监督检查制度,采取定期清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加强对成品粮储备库存、质量、资金等监督检查,确保成品粮储备库存真实、质量良好。

(十八)严格储备管理问责。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失责必追究,严格储备管理制度,强化监督问责。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承储企业发生成品粮储备库存数量、质量未达到合同规定要求等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按照承储合同约定给予相应处罚。对在成品粮储备管理工作中失职失责行为的,要按照《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失职失责行为调查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依法依规依纪严肃问责;涉嫌违纪违法的案件,按照《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安徽省粮食和储备部门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相关机关处理。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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