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gt;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以下简称第35号《公告》)要求,现就本省普通化妆品备案有关事宜通告如下9/p>
一、关于年度报呉/p>
根据?5号《公告》,?022??日起,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日至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p>
2022??1日前未按要求完成年度报告的产品,相关备案人应当按照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限期改正意见,于2022??0日前完成整改。逾期未按要求改正的产品,将依照《办法》第五十九条,予以取消备案。取消备案的产品,不得上市销售或进口、/p>
无法完成年度报告的产品,备案人可在限期改正期内申请注消备案。已在新注册备案平台认领的产品,备案人可通过备案平台申请注销;未在新注册备案平台认领的产品,备案人可向所在地的市级药品监管部门提交注销备案的书面申请。主动注销备案的产品,如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备案注销前已上市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p>
二、关于历史产品信息补兄/p>
在原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应当?022??日前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认领确认产品,完成历史产品信息补充(包括提交产品执行的标准、产品标签样稿、产品分类编码、填报国产普通化妆品的产品配方等资料)。请备案人严格按照时限要求补充相关备案信息,逾期未按要求完成信息补充填报的产品,在完成补充填报之前,不得继续生产、进口、/p>
三、关于功效宣?/p>
根据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gt;的公告》(2021年第50号)要求?021??日至2021?2?1日期间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备案人应当于2022??日前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逾期未完成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置、/p>
特此通告、/p>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4?/p>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