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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娱乐饮食服务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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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2-04-13 05:13:26 来源9a href="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NDAyOGFiY2M2MTI3Nzc5MzAxNjEyODZlZTc5OTJkMTc="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庒/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58
核心提示:为了加强对娱乐、饮食、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违法犯罪,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div>
发布单位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叶/td>
发布日期 1998-05-29 生效日期 1998-05-29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地方性法觃/td>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修订公告9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21345.html" target="_blank" style="text-indent: 28px;">关于修改《辽宁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等37件法规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9?

?998??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娱乐饮食服务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 根据2006??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娱乐饮食服务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0??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p>

第一?nbsp; 为了加强对娱乐、饮食、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违法犯罪,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p>

第二?nbsp;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的娱乐、饮食、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均适用本条例、/p>

第三?nbsp; 各级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娱乐、饮食、服务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依照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和本条例行使职权、/p>

第四?nbsp;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p>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备案、/p>

第五?nbsp; 营业场所应当就下列内容向公安机关备案9/p>

(一)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p>

(二)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p>

(三)营业场地及器材设备情况:/p>

(四)卫生和消防安全措施情况、/p>

第六?nbsp; 娱乐、饮食、服务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对本营业场所的治安管理负有下列责任:

(一)遵守和落实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对凡在本营业场所服务的从业人员进行治安教育,并负责监督其遵守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

(三)发现营业场所内的卖淫、色情陪侍、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查处:/p>

(四)营业场所内发生灾害事故,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营业场所内的人身、财产的安全、/p>

第七?nbsp; 娱乐、饮食、服务场所招用从业人员,应当查看并登记被招用人的居民身份证,属于流动人口的,应当同时查看暂住证;没有居民身份证或者暂住证的,不得招用;招用保安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p>

第八?nbsp; 电子游戏厅不得经营国家和省明令禁止使用的渷/p>

戏机种、/p>

禁止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和传播淫秽音像、/p>

第九?nbsp; 营业场所的服务人员不得进行卖淫和色情陪侍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为消费人员的违法行为提供条件、/p>

第十?nbsp; 消费人员不得进行嫖娼、接受色情陪侍、赌博、吸毒、殴斗、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携带枪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p>

第十一?nbsp; 公安人员对娱乐、饮食、服务场所进行治安检查时,应当二人以上,并出示《公共场所治安检查证》;否则,营业场所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接受检查、/p>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p>

第十三条 凡在营业场所内发生卖淫、嫖娼、赌博和色情陪侍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二)对提供和接受色情陪侍的行为人,?000元以?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发生色情陪侍活动的营业场所,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p>

第十四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和被处罚的营业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对依照本条例处罚不服的,依据行政复?/p>

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行使权利、/p>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娱乐、饮食、服务场所;不得为营业场所的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p>

违反前款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第十六条 公安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p>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治安检查证》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印制、/p>

第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公安机关负责解释、/p>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p>

地区9/font>辽宁
标签9/font>违法犯罪法人预防饮食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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