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gt;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要求,现就开展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9/p>
一、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gt;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自2022??日起,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日至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p>
二、在2022??1日前未按要求完成年度报告的产品,应当按照省食品药品审评检验中心出具的限期改正意见,于2022??0日前在新注册备案平台上完成整改工作。逾期未按要求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置、/p>
三、目前,国家药监局已将原备案平台内的产品备案信息迁移到新备案平台,请备案人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清理名下原备案平台内的产品。已在新注册备案平台认领的产品,可在限期改正期内申请注销;未在新注册备案平台认领的产品,可在限期改正期内向省药监局提交注销备案的书面申请,由省药监局组织注销备案产品。备案人主动申请注销备案的已上市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p>
特此通告、/p>
2022??1?/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