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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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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1998-12-01 12:43:55 来源9a href="http://119.84.46.193:18891/page/shizhengfu/guizhangku/detail.html?id=1429641054587506690"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重庆市人民政庛/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94
核心提示: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div>
发布单位
重庆市人民政
重庆市人民政庛/div>
发布文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2叶/td>
发布日期 1998-12-01 生效日期 1999-01-0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其他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998?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 ?999??日起施行(/p>

第一?nbsp; 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根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03905.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泔/a>》,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p>

第二?nbsp;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但单位排放污水已独立处理、经排水监测部门测量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除外、/p>

第三?nbsp;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市排水收费办公室负责、/p>

区县(自治县、市)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p>

第四?nbsp;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p>

企业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可列入企业的成本费用、/p>

第五?nbsp;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计量标准按自来水水表标示量核定;没有装水表的,按实测排水量核定、/p>

第六?nbsp;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自来水公司(厂、站)受主管部门委托代征收集中公共供水区域内的城市污水处理费、/p>

区县(自治县、市)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辖区内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城市污水处理费、/p>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月征收、/p>

第七?nbsp; 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统一使用市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p>

第八?nbsp; 城市污水处理费是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运行管理的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p>

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所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区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缴市排水收费办公室后上缴市财政,集中用于主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运行和管理;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上缴同级财政,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集中后全额上缴市财政,其中20%由市集中统一使用,其?0%由区县(自治县、市)编制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返还,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p>

第九?nbsp;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予以行政处罚:

(一)拒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除按规定补缴应征费额外,处应缴费?倍以?0倍以下的罚款:/p>

(二)拒报、谎报排水量的,除按规定补缴拒报、谎报排水量应缴费额外,处应缴费?倍以?倍以下的罚款、/p>

第十?nbsp;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p>

第十一?nbsp; 征费单位和征费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第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p>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9??日起施行、/p>

地区9/font>重庆
标签9/font>污染防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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