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版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1994-12-15 09:21:10 来源9a href="http://www.gxzf.gov.cn/gxgzk/zzqgzk/t10975398.s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庛/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310
核心提示:为加强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管理、防止病害的传播和流行,保障水产苗种的质量,维护生产者的利益,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div>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庛/div>
发布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8叶/td>
发布日期 1994-12-15 生效日期 1995-02-0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其他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修改链接9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94198.html" target="_blank" style="text-indent: 28px;">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28?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04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994?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 1997?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号第一次修 2004??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第二次修正 20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三次修正 ?018??日起施行(/p>

第一 为加强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管理、防止病害的传播和流行,保障水产苗种的质量,维护生产者的利益,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p>

第二 本办法所称水产苗种包括用于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观赏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p>

第三 凡在本自治区境内从事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p>

第四 自治区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自治区水产苗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县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产苗种的监督管理工作、/p>

第五 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协助和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水产苗种的监督管理、/p>

第六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报经县级以上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p>

第七 进行水产苗种人工繁殖所选用的亲体、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质量标准。有国家、行业标准或自治区标准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自治区标准执行。没有上述标准的,各设区市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标准,作为本辖区选育水产苗种亲体的依据、/p>

第八 将依法捕捞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天然水产苗种运出自治区外的,运输过程中应随身携带合法捕捞的有效凭证或者其复印件、/p>

自治区有重要经济价值的天然水产苗种目录,由自治区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p>

第九 水产苗种实行产地检疫制度。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p>

第十 进行水产苗种检疫,执行国家检疫标准、/p>

第十一 县以上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设水产苗种检疫员,具体实施水产苗种检疫,并对其检疫结果负责、/p>

水产苗种检疫员负责本辖区水产苗种的检疫工作,有权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所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水产苗种及有关证件进行检查。水产苗种检疫员在检查工作中,不得在公路上设卡检查车辆,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防止错检、漏检,不得徇私、刁难和敲诈勒索,违者依法处理、/p>

第十二条 未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水产苗种生产的,由县以上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水产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p>

第十三条 出售未经检疫的水产苗种的,由县以上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出售,并可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未出售的水产苗种,依法补检;出售检疫不合格的水产苗种的,由县以上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出售,并可处四百元至四千元罚款、/p>

第十四条 买卖、租借、非法转让或涂改《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水产苗种检疫证明的,县以上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p>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采捕有重要经济价值的天然苗种(娱乐性游钓和手工采捕零星水产苗种的除外),县以上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没收其水产苗种、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可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p>

将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产苗种运出自治区外,未随身携带合法捕捞的有效凭证或者其复印件的,由县以上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p>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p>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二月一日起施行、/p>

地区9/font>广西
标签9/font>细则经营管理病害水产养殖渔业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4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