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国家法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网络舆情应对预案》的通知 (安监总厅宣教?014?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网络舆情应对预案》的通知 (安监总厅宣教?014?2?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4-05-09 08:56:10 来源9a href="https://www.mem.gov.cn/gk/gwgg/agwzlfl/gfxwj/2014/201405/t20140508_242932.s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76
核心提示:为快速、准确地了解社会公众关切的安全生产问题,有针对性地发布真实、权威信息,及时回应、解答互联网上与安全生产工作有关的言论、热点和疑虑,积极稳妥化解网络舆论危机,有效预防、减少和消除突发网络舆情造成的负面影响,维护安全生产工作的公信力和社会形象,切实提升应对网络新媒体的能力,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营造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div>
发布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安监总厅宣教?014?2叶/td>
发布日期 2014-05-08 生效日期 2014-05-08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备注

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宣教中心、通信信息中心9/p>

《安全生产网络舆情应对预案》已经总局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p>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厄/p>

2014 4 30 ?/p>

安全生产网络舆情应对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p>

为快速、准确地了解社会公众关切的安全生产问题,有针对性地发布真实、权威信息,及时回应、解答互联网上与安全生产工作有关的言论、热点和疑虑,积极稳妥化解网络舆论危机,有效预防、减少和消除突发网络舆情造成的负面影响,维护安全生产工作的公信力和社会形象,切实提升应对网络新媒体的能力,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营造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p>

(二)概念、/p>

本预案所?ldquo;网络言?rdquo;是指网络上出现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意见建议、正负面消息、谣言等?ldquo;网络舆情是指引发围观、炒作行为的网络言论、/p>

二、工作原刘/p>

(一)及时研判,准确把握。网络舆情出现后,应及时分析研判,对事件予以准确定性,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p>

(二)积极发声,正面引导。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有效引导网上舆论,掌控舆论的主导权和话语权,化解和降低不良影响,使网络宣传服务于安全生产工作大局,服务于突发事件的妥善处置、/p>

(三)分级应对,有序管理。根据网络舆论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大小,安全生产网络舆情划分为一般网络舆情、较大网络舆情、重大网络舆情和特别重大网络舆情。针对不同等级的舆情,坚持分级应对的原则,采取不同应对措施,提高效率,注重效果、/p>

1.一般网络舆情。指网民对某项政策或某个事故处理进行询问、提出质疑、表达诉求,仅有少量围观的舆情、/p>

2.较大网络舆情。指同一言论在不同网站出现,跟贴点击次数在1天内超过1000次,或者在微博、博客转发超?00次,有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舆情、/p>

3.重大网络舆情。指同一言论在不同网站同时出现,点击次数在1天内超过1万次,或微博、博客转发超?00次,有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舆情、/p>

4.特别重大网络舆情。指同一言论在不同网站出现?天内点击次数超过5万次以上;或微博、博客转发超?00次以上,有可能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造成重大围观事件的舆情、/p>

三、组织领导及分工

网络舆情应对工作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党组领导下开展,由总局人事司(宣传教育办公室,以下简称人事司〈宣教办〉)负责组织协调、/p>

网络言论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由总局通信信息中心网络舆情处(以下简称舆情处)负责,热点、疑点的澄清释惑内容由相关单位负责提供,总局政府网站上的回应由通信信息中心政府网站处负责发布,总局政务微博微信上的回应由相关单位获得授权的人员负责发布、/p>

涉及煤矿安全监察系统或地方各级安全监管局的网络舆情,由人事司(宣教办)负责协调跟踪办理、/p>

四、应对措於/p>

应对网络舆情,要严格执行保密、新闻、宣传法律法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应对处置,主要采取以下4种方式:

(一)及时进行权威发布,依法告知事实真相或事件处置情况;

(二)组织相关专家或网络评论员发出正面声音,掌握舆论主导权;

(三)提请有关网站对不实信息进行删除、覆盖等操作,消除不良影响;

(四)对恶意炒作、涉嫌违法犯罪的,报请网络安全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置、/p>

五、应对程庎/p>

坚持正面导向的原则,通过权威发布和解疑释惑,增加相关工作的透明度,以疏代堵,积极把握网络舆论主动权、/p>

(一)收集研判预警、/p>

舆情处值班人员通过舆情收集系统实时搜集安全生产相关信息,通过分析预判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潜在影响和风险,确定舆情的等级和影响程度,筛选出相关舆情并按以下分类报送和处置9/p>

1.一般网络舆情。舆情处发现后要通过舆情动态及时反应,由人事司(宣教办)通知相关单位依据职能分工依法依规进行办理,经本单位负责人审定后答复、/p>

2.较大网络舆情。舆情处发现后要及时报告人事司(宣教办),由人事司(宣教办)会同相关单位作出定性并提出应急处置意见,报总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有效应对。应对情况要以简报形式报总局领导、/p>

3.重大以上网络舆情。舆情处发现后要立即电话报告人事司(宣教办),同时启动舆情应急预案,起草舆情专报,经人事司(宣教办)报总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批示后组织开展应对工作。需要请其他单位配合支持的,应当同时通报相关单位、/p>

4.舆情处发现刚发生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立即通知总局总值班室、/p>

(二)监测舆情、/p>

舆情确认后,舆情处应持续跟踪监测舆情发展动向,直至舆情平息为止。在跟踪监测过程中发现有舆情发酵、影响面不断扩大等不良发展趋势时,要及时报告人事司(宣教办)、/p>

(三)会商措施、/p>

根据舆情级别,按以下程序进行会商、/p>

1.一般网络舆情。由相关业务司局和单位负责组织进行会商,研判舆情潜在风险,提出应对意见并进行回应、/p>

2.较大网络舆情。由人事司(宣教办)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会商,研究提出回应方式应对意见,报总局分管领导审定后实施、/p>

3.重大以上舆情。由总局分管领导牵头,组织相关业务司局和单位召开舆情应对会,根据舆情反映的事件性质和研判结果,研究提出舆情处理措施,拟定应对方案。由人事司(宣教办)负责应对方案的具体实施、/p>

(四)回应舆情、/p>

根据舆情级别和涉事原因,按照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口径一致、准确及?rdquo;的原则,总局采取跟帖答复、专家访谈、网络评论、举办新闻发布会或通报会、发布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等方式进行回应、/p>

1.对与安全生产工作密切相关的意见、建议,可研究提出回应意见,及时跟帖回复、/p>

2.对反映安全生产工作问题情况属实的,或有一定根据的批评性舆情,要以解决反映的问题为重点,直面问题,勇担责任,及时跟帖回应,表明态度,主动道歉,公开处理结果,理顺和稳定公众情绪,扭转不利导向、/p>

3.对带有举报性质,但线索不明晰的舆情,相关单位要及时回应,跟踪深挖线索,严查违法违规行为,给社会公众一个明确解决问题的预期,及时公开事实真相和处理结果、/p>

4.对内容严重失实、恶意中伤、严重误导社会认知的有害信息,要力争及时、客观、准确地发布事实真相,公开辟谣,澄清事实,提请有关网站对不实信息或谣言进行删除、覆盖等操作,消除不良影响、/p>

5.对蓄意破坏、恶意反复炒作,可能引发舆情发酵的信息,要及时澄清事实真相,舒缓社会公众的情绪。要注重从源头上控制信息的进一步传播,平息事态、/p>

(五)消除影响,积极做好舆论公关、/p>

舆情事件平息后,相关单位应做好善后工作、/p>

1.一般网络舆情。应直接与网站或首发信息人沟通,了解其发布原由,及时化解有关矛盾,促成其主动删帖、/p>

2.对于重大的恶意网络负面信息,请当地相关部门协助处理清除;对于恶意诋毁的信息,应利用法律手段,发表法律声明,强调追究法律责任,敦促删除不实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予以追究、/p>

六、后续处琅/p>

(一)继续跟踪。舆情处继续收集跟踪舆情,掌握网络舆论的演化过程,向人事司(宣教办)汇总报告网民对回复提出的质疑、/p>

(二)继续引导。人事司(宣教办)要及时研究后续回应意见,对网络出现的言论进行正面引导、/p>

(三)继续沟通。相关单位要保持与首发信息人的沟通,争取通过良好沟通最终达成舆情事件彻底平息、/p>

(四)总结评估。舆情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应针对舆情危机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对整个舆情事件的处置情况、经验教训进行总结,提出改进工作意见、/p>

七、附刘/p>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具体内容由人事司(宣教办)负责解释、/p>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舆情预防安全生产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