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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规茂/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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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4-09-05 03:42:39 来源9a href="http://www.greenfood.agri.cn/ywzn/lssp/zljg/202006/t20200616_7427044.htm"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66
核心提示:为了规范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加强对绿色食品企业产品质量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根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商标法》和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div>
发布单位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4-09-05 生效日期 2014-09-05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其他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加强对绿色食品企业产品质量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根据国家〉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19152.html" target="_blank">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商标法》和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p>

第二条年检是指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对辖区内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在一个标志使用年度内的绿色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产品质量及标志使用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考核、评定等、/p>

第二章年检的组织实於/p>

第三条年检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标志监管员具体执行、/p>

第四条省级工作机构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年检工作实施办法,并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备案、/p>

第五条省级工作机构应建立完整的年检工作档案,年检工作档案至少保存三年。省级工作机构应于每?2?0日前,将本年度年检工作总结和《核准证书登记表》(附表)电子版报中心备案、/p>

第六条中心对各地年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p>

第三章年检内容

第七条年检的主要内容是通过现场检查企业的产品质量及其控制体系状况、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情况和按规定缴纳标志使用费情况等、/p>

第八条产品质量控制体系状况,主要检查以下方面:

(一)绿色食品种植、养殖地和原料产地的环境质量、基地范围、生产组织结构等情况:/p>

(二)企业内部绿色食品检查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三)绿色食品原料购销合同(协议)、发票和出入库记录等使用记录:/p>

(四 )绿色食品原料和生产资料等投入品的采购、使用、保管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五)种植、养殖及加工的生产操作规程和绿色食品标准执行情况:/p>

(六)绿色食品与非绿色食品的防混控制措施及落实情况;

第九条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情况,主要检查以下方面:

(一)是否按照证书核准的产品名称、商标名称、获证单位及其信息码、核准产量、产品编号和标志许可期限等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二)产品包装设计和印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绿色食品标志商标设计使用规范》要求、/p>

第十条企业交纳标志使用费情况,主要检查是否按照《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标志使用费、/p>

第四章年检结论处理

第十一条省级工作机构根据年度检查结果、以及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抽查结果,依据绿色食品管理相关规定,作出年检合格、整改、不合格结论,并通知企业、/p>

第十二条年检结论为合格的企业,省级工作机构应在规定工作时限内完成核准程序,在合格产品证书上加盖年检合格章、/p>

第十三条年检结论为整改的企业,必须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措施和结果报告省级工作机构。省级工作机构应及时组织整改验收并做出结论、/p>

第十四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9/p>

(一)生产环境不符合绿色食品环境质量标准的;

(二)产品质量不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的;

(三)未遵守标志使用合同约定的;

(四)违反规定使用标志和证书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志使用权的;

(六)未使用绿色食品原料的;

(七)拒绝接受年检的;

(八)年检中发现其他违规行为的、/p>

第十五条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省级工作机构应直接报请中心取消其标志使用权、/p>

第十六条获证产品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年度为第三年的,其年检工作可由续展审核检查替代、/p>

第五章复议和仲裁

第十七条企业对年检结论如有异议,可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工作机构书面提出复议申请或直接向中心申请仲裁,但不可同时申请复议和仲裁、/p>

第十八条省级工作机构应于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在规定工作时限内做出复议结论。中心应于接到仲裁申?0个工作日内做出仲裁决定、/p>

第六章附刘/p>

第十九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规范》同时废止、/p>

第二十条本规范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解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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