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和2020年浙江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结合浙江实际,决定继续将省局实施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各设区市局及义乌市局。为进一步做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委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委托项目
(一)总局授权省局实施或省局负责实施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资格许可及气瓶检验机构(RD6)资格核准委托各设区市局及义乌市局,充装单位资格许可委托各设区市局、义乌市局及嘉兴市下辖各县(市、区)局,详见附件。
(二)特种设备检验员(锅炉效能测试、锅炉水(介)质、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检验员除外)、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II级<RT、UT、MT、PT>、I级)资格认定委托考试机构所在地市局。
以上项目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
二、加强行政许可管理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涉及源头质量安全,各地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切实把好行政许可审批关。
(一)省局负责优化升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修订并发布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服务指南,重新公布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及其承担的项目范围;负责做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相关法规规范的宣贯培训,指导各地做好许可承接工作,加强行政许可审批过程的监督检查。
(二)受委托的市场监管局要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管理,落实受理审批等全过程各环节的工作责任,提升相关人员的业务能力并保持其工作岗位稳定。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规范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坚决杜绝超范围和不符合条件的许可。
(三)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规范要求开展现场鉴定评审,确保评审工作客观、公正,对评审结论负责。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地要严格按照《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的通知》(浙质特发〔2018〕73号)要求,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特别要加强对自我声明承诺换证单位的检查力度,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附件: 浙江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项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3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