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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食品经营者规范处理积压食品原料的食品安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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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2-03-01 01:45:48 来源9a href="http://scjgj.sc.gov.cn//scjgj/c104538/2020/2/18/5133f1cff914409d96ea6c63bf9cc95e.s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583
核心提示:食品经营者严禁经营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霉变生虫食品;严禁经过改换包装、标签等方式后进行销售;严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对以上违法行为开展重点执法检查,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从重予以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部门处理、/div>
发布单位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2-18 生效日期 2020-02-18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其他 专业属?/th>
备注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我省餐饮业受到严重影响,部分餐饮单位、食品批发市场商户春节前采购的食品原料出现积压。为保障食品安全,指导食品经营者合法处理积压的食品原料,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疫情防控期间食品经营者规范处理积压食品原料提示如下:

一、食品经营者在复工复业前,要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食品原料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或腐败变质的食品,并进行无害化处理,记录处置结果。确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及时无害化处理的,应当予以封存并在显著标记区域内独立保存、/p>

二、疫情防控期间,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食品经营者可采取多种方式处理积压的食品原料,包括食品原料直接销售、制作半成品销售、新增或扩大餐饮外卖、网络销售等业务。销售冷藏冷冻食品的,要按照标签标识或温度等要求摆放售卖,确保食品持续处于保障质量安全的温度环境中、/p>

三、餐饮服务提供者制作半成品销售的,应当在半成品包装或容器上标明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食品名称、加工制作时间、保存条件、保存期限、加工制作要求等内容、/p>

四、食品经营者严禁经营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霉变生虫食品;严禁经过改换包装、标签等方式后进行销售;严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对以上违法行为开展重点执法检查,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从重予以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部门处理、/p>

欢迎广大市民通过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线索。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将依照规定给予举报人举报奖励、/p>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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