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国家法规? 强化动物检疫监督工 (农业农村部公 ?31?

强化动物检疫监督工 (农业农村部公 ?31?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2-02-25 11:22:06 来源9a href="http://www.moa.gov.cn/govpublic/xmsyj/202202/t20220225_6389646.htm"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农业农村?/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680
核心提示:为规范动物检疫工作,严格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监管,夯实动物疫病防控基础,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强化动物检疫监督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div>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
农业农村?/div>
发布文号 农业农村部公 ?31叶/td>
发布日期 2022-02-25 生效日期 2022-04-0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通告公告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为规范动物检疫工作,严格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监管,夯实动物疫病防控基础,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06599.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55569.html">动物检疫管理办泔/a>》等规定,现就强化动物检疫监督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p>

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官方兽医管理,结合动物检疫申报点设置,明确官方兽医工作地点、管理范围、出证权限,实现官方兽医与检疫申报点关联管理。禁?ldquo;多车一?rdquo;,对使用不同车辆运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官方兽医应当分别出具检疫证明、/p>

二、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ldquo;牧运?rdquo;信息系统提交单位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明等材料。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运输活动、/p>

畜禽运输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ldquo;牧运?rdquo;信息系统提交车辆所有权人的营业执照、运输车辆行驶证、运输车辆照片、/p>

三、畜禽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厢壁及底部、隔离地板应当耐腐蚀、防渗漏、耐高温,便于清洗、消毒和烘干:/p>

(二)具有防止动物排泄物等污物渗漏、遗撒的设施设备:/p>

(三)随车配有清洗、消毒设备和消毒药品:/p>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应当配备符合交通运输部要求的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

(五)具有其他保障动物防疫的设施设备、/p>

四、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时,应当核实相关材料信息。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及时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p>

五、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运输台账,详细记录检疫证明编号、畜禽名称、畜禽数量、运输时间、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运输路线、车辆清洗、消毒以及运输活动中死亡、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畜禽的处置等情况。跨省运输畜禽的备案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p>

六、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官方兽医接到产地检疫申报后,应当了解运输车辆、承运单位、个人以及车辆驾驶员的备案情况。发现未备案的,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p>

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检疫监管与养殖、运输、屠宰等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动物检疫监督全链条智慧监管。要加快完善养殖场(户)、屠宰厂(场)基础数据库,实现货主、启运地、目的地等信?ldquo;菜单?rdquo;管理;建立检疫信息落地反馈功能,对一定时限内未确认到达,或者确认到达的信息与检疫证明信息不符的,系统要能够及时发出警示提醒;健全检疫信息智能纠错功能,对信息填写不规范、数据错误等异常情况设置智能提醒、/p>

八、跨省调运活禽、活羊的检疫和调运管理,不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16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活羊跨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医?014?5号)有关要求,严格按照动物检疫规程执行、/p>

九、本公告?022??日起施行。我部原公布实施的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p>

特此公告、/p>

农业农村?/p>

2022??3?/p>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0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