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统一执法尺度,解决各管理局在实际运用中出现的问题,更好的推广生态有奖举报,现就《深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提出如下解释意见9/p>
一、《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ldquo;载明的信?rdquo;是指举报人实际发现的信息,不包括举报人通过主观推测、想象或者判断得出的信息?ldquo;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是指违法行为发生的年月日或具体时间段?ldquo;具体位置,是指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应当具体到某区某街道某楼栋,或者排放、倾倒的地点?ldquo;违法情形,是指违法排放的污染物种类、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方式、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具体情形、危险废物非法贮存的具体情形等、/p>
二、《奖励办法》第十一条所?ldquo;举报人应当提供的信息不全,是指举报人提供的信息中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具体位置、违法情形任一项缺失或者任一项信息不?该信息不包括举报人通过主观推测、想象或者判断得出的信息、/p>
三、本通知由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p>
特此通知、/p>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2??8?/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