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国家法规? 中共中央办公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2-02-17 01:18:16 来源9a href="http://www.gov.cn/zhengce/2022-02/16/content_5674040.htm"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中国政府罐/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577
核心提示:撤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监督局、/div>
发布单位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01-24 生效日期 2022-01-24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022??4日)

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党中央关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决策部署,经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事项通知如下、/p>

一、关于职责调敳/p>

(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管理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将下述职责划入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制定并组织落实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制定检疫、监测传染病目录;组织指导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编制专项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预案演练,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指导开展寄生虫病与地方病防控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制定传染病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p>

(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牵头组织协调传染病疫情应对工作,组织指导传染病以外的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与海关总署建立健全应对口岸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和通报交流机制、/p>

(三)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坚持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弘扬伟大抗疫精神,认真总结固化疫情防控中经过实践检验的经验和模式,着力提高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平战结合的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织牢国家公共卫生防护网、/p>

二、关于内设机构调敳/p>

(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更名为医政司,承担拟订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工作,承担推进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等、/p>

(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更名为医疗应急司,组织协调传染病疫情应对工作,承担医疗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拟订医疗安全、医疗监督、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重大疾病、慢性病防控管理政策规范并监督实施、/p>

(三)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领导机关群团组织的工作,承担内部巡视工作。机关党委设立机关纪委,承担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纪检、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p>

(四)撤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监督局、/p>

三、关于编制职数调敳/p>

调整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设19个内设机构及机关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局。机关行政编?64名。设主任1名,副主?名,司局级领导职?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领导职?名、卫生健康监察专?0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2名)。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p>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疾病预防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2.64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