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我国对进口原产于澳大利亚的两类?个税号的农产品(以下简称两类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即有关农产品进口数量在当年规定的触发水平之内,适用较低的协定税率;超过当年的触发水平后,按照最惠国税率对超量进口的有关农产品征税。特殊保障措施实施之日前已签订合同且已启运前往中国的有关农产品(即在途产品),在进口数量可计入下一年度进口数量的前提下,仍可适用协定税率。为保障特殊保障措施的顺利实施,海关总署每年初以公告的方式公布上一年度两类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当年进口触发水平数量、/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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