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019?0?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p>
市长:庄兆林
2019?0?9?/p>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规章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市政府规章分别予以修改、废止:
一、对下列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件)
(一)《徐州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50号)
1.删除第六条第二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已经备案的经营者名录向社会公示:/p>
2.删除第十三条第一项中?ldquo;备案证明:/p>
3.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ldquo;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从事生产、经营前备案?rdquo;:/p>
4.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备案、/p>
(二)《徐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51号)
1.将第十条第二项修改为被鉴定为不能继续使用的危险房?rdquo;:/p>
2.删除第十一条中?ldquo;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五平方米:/p>
3.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不能继续使用的危险房屋的,由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rdquo;、/p>
4.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房屋出租人、租赁经纪机构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的,由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rdquo;
二、对下列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2件)
1.《徐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市政府令?31号):/p>
2.《徐州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市政府令?32号)、/p>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