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国家法规?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的通知 (农办牧?022??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的通知 (农办牧?022??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2-01-25 03:58:05 来源9a href="http://www.moa.gov.cn/govpublic/xmsyj/202201/t20220125_6387605.htm"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农业农村?/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144
核心提示:为切实做好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022年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022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有关要求通知如下、/div>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
农业农村?/div>
发布文号 农办牧?022?叶/td>
发布日期 2022-01-25 生效日期 2022-01-25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各省级兽药检验机构:

为切实做好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022年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022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有关要求通知如下、/p>

一、任务分?/p>

(一)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制定实施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p>

(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以下简?ldquo;中监所)负责组织确定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项目,对各地监控工作给予技术指导,汇总分析检测结果;负责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的技术指导、数据库建设与维护、药敏试验板的设计与质量控制,以及监测结果的汇总分析、/p>

(三)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实施本辖区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及时报送计划实施情况;有条件的省份应组织制定实施本辖区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加强对畜禽养殖环节合理用药的指导和监督,协助监测单位和相关科研教学单位做好抽样监测有关工作、/p>

(四)相关检验检测单位负责指定区域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协助开展有关抽样活动,及时报送检测结果、/p>

二、工作要汁/p>

(一)强化经费保障。依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04675.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2146.html">兽药管理条例》,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协调将兽药残留监控、遏制动物源细菌耐药工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取得工作实效、/p>

(二)强化用药监督。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通过实施兽药残留监控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掌握本辖区畜禽养殖用药情况,采取针对性强、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管措施,依法查处超范围、超剂量用药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养殖环节规范用药能力和水平、/p>

(三)强化信息报送。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分别于每季度?个工作日内(第四季度?1?0日前)将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抽检、查处等实施情况报我部畜牧兽医局,并抄送中监所。承担动物源细菌耐药性检测任务的单位,于2022?1?0日前将全年监测结果、分析研判等情况报中监所、/p>

三、联系人及方弎/p>

(一)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药政药械处冯华兵,负责两个计划实施协调安排,010C59192829、/p>

(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业务管理处范强,负责兽药残留监控工作?10C62103519、/p>

(三)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安全评价室王鹤佳,负责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010C62103656、/p>附件.docx

1.2022年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2.2022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刑/p>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2??9?/p>

附件9/p>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的通知.pdf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