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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022年)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022〕第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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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2-01-14 01:41:47 来源9a href="http://info.hebei.gov.cn/eportal/ui?pageId=6806152&articleKey=7000887&columnId=6806589"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河北省人民政庛/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932
核心提示: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河北省全社会节约用水若干规定、河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河北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筈/div>
发布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
河北省人民政庛/div>
发布文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022〕第 1 叶/td>
发布日期 2022-01-10 生效日期 2022-01-10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备注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022??日省政府?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p>

代省长王正谱

2022???/p>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进一步推?ldquo;放管?rdquo;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19件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修改的19件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相关省政府规章的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p>

附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竟/p>

2.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竟/p>

附件1

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竟/p>

一、河北省全社会节约用水若干规宙/p>

?998??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998〕第12号公布 根据2010?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010〕第10号修正)

二、河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00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001〕第1号公布 根据2010?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010〕第10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013〕第2号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014〕第2号第三次修正(/p>

三、河北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00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001〕第7号公布 根据200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002〕第16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014〕第2号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019〕第11号第三次修正(/p>

四、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宙/p>

?003?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003〕第10号公布 根据2010?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010〕第10号修正)

五、河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010?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010〕第16号公布)

六、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014?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014〕第12号公布 根据2019?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019〕第11号修正)

七、河北省长城保护办法

?016?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016〕第6号公布)

附件2

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竟/p>

一、将《河北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工作、/p>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和草原、渔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负责本行业专用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工作?rdquo;

第六条、第八条删去、/p>

第九条改为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ldquo;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应当按照有关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程进行维修?rdquo;

第十条改为第八条,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一条,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三条,其中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ldquo;农业农村主管部门、/p>

第十一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ldquo;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必须接受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其维修质量、维修收费、安全生产、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等进行的监督检查?rdquo;

第十二条改为第十条,其中?ldquo;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ldquo;农业农村主管部门?ldquo;和农用汽?rdquo;删去、/p>

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二条,其中的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删去?ldquo;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ldquo;农业农村主管部门、/p>

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四条,其中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ldquo;农业农村主管部门?ldquo;行政处分修改?ldquo;处分、/p>

二、将《河北省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一条中?ldquo;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旅游条例?rdquo;修改?ldquo;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河北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p>

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ldquo;本办法所称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对双方发生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rdquo;

第三条修改为?ldquo;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投诉工作?rdquo;

第九条中?ldquo;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在5日内进行审查修改?ldquo;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rdquo;、/p>

第十三条修改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投诉申请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0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投诉者。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应当告知投诉者理由,但延长期限不得超?0日?rdquo;

文中?ldquo;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投诉处理机构修改?ldquo;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rdquo;?ldquo;?rdquo;修改?ldquo;或?rdquo;、/p>

三、将《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中?ldquo;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的修改?ldquo;接收转业军官和政府安排工作的军士、义务兵?rdquo;、/p>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删去、/p>

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ldquo;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rdquo;

文中?ldquo;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rdquo;修改?ldquo;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p>

四、将《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中?ldquo;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修改?ldquo;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rdquo;、/p>

五、将《河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中?ldquo;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交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价格、财政和环境保护等部?rdquo;修改?ldquo;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p>

第十一条中?ldquo;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修改?ldquo;市场监督管理、/p>

第十五条中的省价格主管部?rdquo;修改?ldquo;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p>

第十六条第二款删去、/p>

第十八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ldquo;处分、/p>

第十九条中的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rdquo;修改?ldquo;市场监督管理部门、/p>

第二十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ldquo;市场监督管理部门、/p>

第二十一条中?ldquo;或者车辆清洗收费标?rdquo;删去?ldquo;价格主管部门修改?ldquo;市场监督管理部门、/p>

六、将《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规定》第四条第三款中?ldquo;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管、环境保护、物价和气象等有关部?rdquo;修改?ldquo;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发展改革、气象等有关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p>

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ldquo;按要求办理超限物品运输通行证件,并随车携带、/p>

第三十六条中?ldquo;公安消防部门修改?ldquo;消防救援机构、/p>

第三十八条修改为?ldquo;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需要派员到现场处置或者接到出警指令的,应当立即派出交通警察赶赴事故现场,迅速开展事故处理工作。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障救援工作,快速清理,尽快恢复交通?rdquo;

第四十三条中?ldquo;行政处分修改?ldquo;处分、/p>

七、将《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ldquo;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rdquo;第二款中?ldquo;卫生和计划生?rdquo;修改?ldquo;卫生健康、/p>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ldquo;工商行政管理修改?ldquo;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rdquo;、/p>

文中?ldquo;民政部门修改?ldquo;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rdquo;、/p>

八、将《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中?ldquo;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rdquo;修改?ldquo;市场监督管理?ldquo;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修改?ldquo;应急管?rdquo;?ldquo;国土资源修改?ldquo;自然资源?ldquo;物价删去、/p>

第十七条第二款中?ldquo;政府法制机构等部?rdquo;修改?ldquo;司法行政部门、/p>

第二十七条中?ldquo;质量技术监?rdquo;修改?ldquo;市场监督管理?ldquo;工商行政管理部门?rdquo;删去、/p>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的政府法制机构修改?ldquo;司法行政部门、/p>

第三十条第二款中?ldquo;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修改?ldquo;应急管?rdquo;、/p>

第三十二条中?ldquo;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货运经营者责令停业整顿直至依法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rdquo;删去、/p>

第三十四条中?ldquo;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rdquo;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ldquo;市场监督管理部门、/p>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ldquo;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rdquo;修改?ldquo;市场监督管理、/p>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的涉及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的,由政府法制机构实施责任追究修改?ldquo;存在行政执法过错的,依法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p>

九、将《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ldquo;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给予政策支持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限定面积、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居民出租、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出售的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等?rdquo;

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城镇低收入住?rdquo;修改?ldquo;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p>

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国土资源修改?ldquo;自然资源、/p>

在第十条第三款中?ldquo;编制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前增?ldquo;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rdquo;;第四款中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住房建设规?rdquo;修改?ldquo;国土空间规划和住房发展规?rdquo;、/p>

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ldquo;商品住房项目应当按住房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搭配建设保障性住房。具体比例和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rdquo;第二款、第四款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rdquo;修改?ldquo;保障性住?rdquo;;第三款删去、/p>

第二十条第一款中?ldquo;住宅产业化的技术要?rdquo;修改?ldquo;绿色建筑相关要求;第二款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rdquo;修改?ldquo;保障性住?rdquo;、/p>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ldquo;公共租赁住房修改?ldquo;保障性住房或者申请住房租赁补?rdquo;、/p>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外地有住房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的,可以申请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但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rdquo;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ldquo;工商修改?ldquo;市场监督管理、/p>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中的公共租赁住房修改?ldquo;保障性住?rdquo;、/p>

第三十六条中?ldquo;价格主管部门修改?ldquo;发展改革部门、/p>

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中?ldquo;城镇低收入住?rdquo;修改?ldquo;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第二项中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修改?ldquo;其他住房、/p>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ldquo;廉租住房和政府的公共租赁住房修改?ldquo;政府持有的保障性住?rdquo;;第四款中的公共租赁住房修改?ldquo;保障性住?rdquo;、/p>

第五十五条中?ldquo;全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修改?ldquo;省级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p>

第六十条中的物价部门修改?ldquo;发展改革部门?ldquo;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rdquo;修改?ldquo;保障性住?rdquo;、/p>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ldquo;国土资源、规划、建?rdquo;修改?ldquo;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rdquo;;第二款中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rdquo;修改?ldquo;保障性住?rdquo;;第三款中的永久禁止该单位参与保障性住房建?rdquo;删去、/p>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中的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rdquo;修改?ldquo;省级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p>

十、将《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中?ldquo;按《河北省航道管理实施办法》规?rdquo;删去、/p>

十一、将《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第七条修改为:回收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5日内,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5日内办理变更手续?rdquo;

第二十条删去、/p>

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其中?ldquo;第七条第二款修改?ldquo;第七?rdquo;、/p>

十二、将《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条修改为:工伤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rdquo;

第十一条第三款中的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rdquo;修改?ldquo;卫生健康、应急管?rdquo;、/p>

第十九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由省经办机构核定的,其职工的工伤保险认定事项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rdquo;、/p>

第二十二条中?ldquo;征收修改?ldquo;核定、/p>

十三、将《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删去、/p>

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其中的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删去、/p>

第三十五条删去、/p>

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八条,其中?ldquo;第十五条第二十四?rdquo;第二十八?rdquo;第三十一?rdquo;第三十二?rdquo;第三十三?rdquo;分别修改?ldquo;第十四条第二十三?rdquo;第二十七?rdquo;第三十条第三十一?rdquo;第三十二?rdquo;、/p>

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其中的第三十四?rdquo;修改?ldquo;第三十三?rdquo;、/p>

十四、将《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中?ldquo;维修修改?ldquo;修理、/p>

第十三条删去、/p>

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ldquo;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由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电梯安装(含修理)单位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实施?rdquo;

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ldquo;重大维修修改?ldquo;重大修理;第二款中的一般维?rdquo;修改?ldquo;一般修?rdquo;、/p>

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的还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进行安全性能检?rdquo;修改?ldquo;还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rdquo;、/p>

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其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修改?ldquo;应急管?rdquo;、/p>

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一条,其中?ldquo;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修改?ldquo;第二十五?rdquo;、/p>

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二条,其中的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修改?ldquo;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p>

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ldquo;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rdquo;

十五、将《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负责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的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技术服务工作、/p>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对化工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rdquo;

十六、在《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第三条中的自主就业前增?ldquo;逐月领取退役金、/p>

将第八条第一款中?ldquo;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修改?ldquo;可以在父母任何一方现户口所在地安置;第二款中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修改?ldquo;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p>

第二十四条中?ldquo;国家驻冀?rdquo;删去、/p>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ldquo;对军龄在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rdquo;修改?ldquo;对军龄在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接收的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接收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期限不少?年的聘用合同、/p>

十七、将《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删去、/p>

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删去、/p>

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其中的价格主管部门修改?ldquo;发展改革部门、/p>

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删去、/p>

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其中的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修改?ldquo;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p>

十八、将《河北省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ldquo;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技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rdquo;

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ldquo;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从业条件、业务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dquo;

第六条第二款中的消防设施检?rdquo;修改?ldquo;年度消防设施检?rdquo;、/p>

第九条中?ldquo;灭火器质量合?rdquo;修改?ldquo;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rdquo;、/p>

在第十七条第一款中?ldquo;出具消防技术服务结论性文?rdquo;后增?ldquo;并录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rdquo;、/p>

第十八条第二项中?ldquo;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rdquo;修改?ldquo;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rdquo;;第四项中的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印?rdquo;修改?ldquo;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本单位印?rdquo;、/p>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ldquo;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制定运行管理办法修改?ldquo;省消防救援机构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rdquo;?ldquo;资质等级删去;第二款中的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rdquo;修改?ldquo;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rdquo;、/p>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ldquo;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的日常监督检查,并结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等工作,对消防技术服务结论性文件的真实性进行重点检查,查处相关违法行为?rdquo;

文中?ldquo;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ldquo;消防救援机构、/p>

十九、将《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ldquo;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水环境质量监测和监督检查,建立水质在线监控系统,定期公布水质信息。发现水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供水单位?rdquo;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ldquo;报经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rdquo;删去、/p>

第三十四条中?ldquo;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ldquo;消防救援机构、/p>

第三十八条中?ldquo;工商行政管理修改?ldquo;市场监督管理、/p>

文中?ldquo;卫生计生修改?ldquo;卫生健康?ldquo;环保修改?ldquo;生态环?rdquo;、/p>

地区9/font>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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