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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012年)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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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2-01-12 10:00:51 来源9a href="http://www.jsrd.gov.cn/zyfb/hygb/1126/201204/t20120419_65732.s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87
核心提示:将第六十九条修改为:“私设排污口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div>
发布单位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13叶/td>
发布日期 2012-01-12 生效日期 2012-02-0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备注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2日通过,现予公布,?012??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2?/p>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012??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strong>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04515.html">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9/p>

将第六十九条修改为:私设排污口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rdquo;

本决定自2012??日起施行、/p>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p>

地区9/font>江苏
标签9/font>污染防治违法环境保护污染?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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