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等4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016??6日省政府?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p>
省长 郭树渄/p>
2016??5?/p>
山东省人民政庛/p>
关于修改《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等4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宙/p>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等4件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3号)
(一)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p>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申请人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rdquo;
二、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省政府令第258号)
删去第五条第二款、/p>
三、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7号)
删去第十二条,并对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内容作相应调整、/p>
四、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令?77号)
(一)将规章的名称及条文中的重特?rdquo;修改?ldquo;重大、/p>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报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其中,治理难度大、涉及范围广、危险程度高的,其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还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rdquo;
(三)删去第二十条、/p>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p>
《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等4件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个别文字进行修改,重新公布、/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