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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中山市中山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 (2021年第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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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1-12-31 09:34:11 来源9a href="https://www.nmpa.gov.cn/yaopin/ypggtg/20211230170158194.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617
核心提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中药(含中药材)、化学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中山市中山港口岸进口。增加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承担中山港口岸药品进口备案的具体工作。广东省药品检验所为中山市中山港口岸药品检验机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开始承担中山市中山港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div>
发布单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2021年第154叶/td>
发布日期 2021-12-30 生效日期 2021-12-30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通告公告 专业属?/th> 进出叢/td>
备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中山市中山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中药(含中药材)、化学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中山市中山港口岸进口、/p>

二、增加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承担中山港口岸药品进口备案的具体工作、/p>

三、广东省药品检验所为中山市中山港口岸药品检验机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开始承担中山市中山港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p>

特此公告、/p>

附件?nbsp;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2021年第154号公告附?.docx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2021年第154号公告附?.doc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

2021?2?4?/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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