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贵州省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修正本

贵州省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修正本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1989-05-01 11:44:56 来源9a href="http://39.107.183.106/law/law/detail?LawID=48343"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贵州省人民政庛/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371
核心提示:为保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执行,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处罚办法、/div>
发布单位
贵州省人民政
贵州省人民政庛/div>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1989-05-01 生效日期 1989-05-0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2018-10-25
属?/th> 规章 专业属?/th>
备注 废止依据9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14645.html" target="_blank" style="word-break: break-all; font-family: Verdana, Arial; text-size-adjust: none; text-decoration-line: none; color: rgb(0, 0, 0); font-size: 12px; background-color: rgb(241, 242, 24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018年)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86?
?98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1989??日贵州省卫生厅发 根据2010?1?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公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全文
第一 为保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执行,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处罚办法、/div>
第二 对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案件,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限期改进、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以上各项行政处罚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div>
上述各项行政处罚由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执行。对受到吊销卫生许可?rdquo;处罚者,工商行政部门应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div>
第三 卫生监督机构对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案件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尽快向受罚单位或个人发送行政处罚通知单、/div>
第四 处罚内容9/div>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限期改进9/div>
1.经监测检查:(1)空气、微小气候(温度、湿度、风速)?2)水质?3)采光、照明;(4)噪音?5)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有一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2.卫生制度不健全,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者;
3.不按时进行健康检查者;
4.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者、/div>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罚款并限期改进9/div>
1.经监测检查卫生项目有两项主要指标不符合者,罚款二百元以下;
2.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未办理健康证或有从业禁忌症而未调离岗位的罚款二百元至四百元:/div>
3.涂改、伪造健康证者罚款二百元至四百元:/div>
4.拒绝监督者,罚款六百元以下;未取?ldquo;卫生许可?rdquo;,擅自营业的罚款五百元至二千元;
5.经监测检查有三项或三项以上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罚款一千元以下:/div>
6.?ldquo;警告并限期改?rdquo;处罚逾期仍无改进者罚款一千五百元以下:/div>
7.违反《条例》第四条,未经卫生监督机构审查同意,未领?ldquo;建设项目卫生许可?rdquo;擅自新建、改建、扩建者,罚款二千元以下,并责令其停工:/div>
8.公共场所因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发生危害健康事故不及时报告者,罚款二千五百元以下;造成危害健康事故,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0人以下罚款三千元以下;受害人?1人以?0人以下;罚款四千元以下;受害人数21人以?0人以下,罚款八千元以下;受害人数51人以上罚款一万元以下,造成死亡者罚款二万元以下、/div>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七天以内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1.卫生项目三项以上主要指标不合格者;
2.出现危害健康事故后,经营单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div>
3.?ldquo;警告并限期改?rdquo;处罚后仍无改进者、/div>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吊销卫生许可?rdquo;处罚9/div>
1.两年内两次被停业整顿后仍无改进者;
2.缺乏基本卫生条件,在短期内又无法改进者;
3.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div>
第五 《条例》第十五条中对受害人赔偿损失的赔偿包括医药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丧葬费、遗属抚恤费等、/div>
第六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收取贿赂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div>
第七 对违反《条例》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div>
地区9/font>贵州
标签9/font>行政处罚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