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1-12-28 09:13:41 来源9a href="http://gdgrain.gd.gov.cn/gsgg/tzgg/content/post_3734312.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409
核心提示: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div>
发布单位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12-27 生效日期 2022-02-0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2027-01-31
属?/th> 专业属?/th>
备注 解读9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14572.html" target="_blank" style="word-break: break-all; font-family: Verdana, Arial; text-size-adjust: none; color: rgb(0, 102, 153); font-size: 12px;">《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的管理办法》解诺/a>

各地级以上市粮食和储备局,深圳、阳江市发展改革委(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p>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2??/p>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的管理办泔/p>

第一?nbsp; 总则

第一?nbsp; 为落?ldquo;放管?rdquo;改革精神,规范粮食收购活动,根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07800.html" target="_blank">粮食流通管理条侊/strong>》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p>

第二?nbsp;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p>

第三?nbsp; 实施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应当坚持公开透明、灵活高效、便利企业的原则、/p>

第二?nbsp;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

第四?nbsp;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收购粮食前或者收购活动开始后10个工作日内,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下称受理机构)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0个工作日内变更备案、/p>

第五?nbsp; 粮食收购企业申报备案可采取现场办理,或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广东政务服务网提交《广东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下称《备案表》,见附件)等方式开展、/p>

第六?nbsp; 受理机构收到《备案表》后,属本办法规定备案范围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出具凭证;不属备案范围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申报企业、/p>

属备案范围,但填报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受理机构应当?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更正相关信息。申报企业补充、更正信息的时间不计入受理机构的备案办理时限。申报企业无正当理由未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更正相关信息的,视为放弃当次备案申报,受理机构应当告知申报企业当次备案未完成、/p>

第七?nbsp; 受理机构应当在其部门网站公示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的法律依据、所需的全部备案材料、备案流程等信息,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填写示范文本,并发布备案结果、/p>

第八?nbsp; 受理机构不得要求粮食收购企业提供与备案无关的材料、/p>

第九?nbsp;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不收取费用、/p>

第三?nbsp; 信息报告

第十条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跨省收购粮食的,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具体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p>

第十一?nbsp; 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辖区内上一季度的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情况报市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p>

市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本辖区内上一季度的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p>

第四?nbsp;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p>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粮食收购许可管理办法》(粤粮调?018?号)同时废止、/p>

附件:广东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p>

附件

广东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

(□首次备案 □变更备案)

企业基本信息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姓名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其仕/td>
证件号码
联系 联系亹/td> 联系电话
方式 联系地址
联系邮箱
粮食收购?/td> 广东?nbsp; 县(区)
仓储 库区名称 自有/ 地址 仓容(吨(/td>
设施 租赁
变更项目 □企业基本信?nbsp;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仓储设?nbsp; (变更时填写(/td>
声明:已知晓《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关于粮食收购的有关规定;所提供的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如有不实之处,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t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nbsp; 单位(盖章)9/td>
?/td>
承办意见9/td> 复核意见9/td>
承办人(签字): ?/td> 备案机关(盖章)?nbsp; ?nbsp; ?/td>

备注:变更备案的,若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仓储设施无变化的,相关项目可不填写;变更备案表与首次备案表一并存档、/div>
地区9/font>广东
标签9/font>备案管理企业备案粮食收购粮食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0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