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鲁市监发[2021]35号)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鲁市监发[2021]3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2-23 01:20:36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856
核心提示:本指南所称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依托产业集聚园区、行业协会等单位或社会组织实施建设,以指导园区内经营者、社会组织成员单位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培育商业秘密保护示范企业,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教育培训、普法宣传、维权咨询等活动,具有培育孵化和示范引领作用的工作平台。
发布单位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鲁市监发[2021]35号
发布日期 2021-12-10 生效日期 2021-12-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指南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建设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建设指南

(试行)

一、总体要求

(一)为加强我省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提升示范基地建设规范化水平,发挥示范基地引领带动作用,进一步夯实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基础,制定本指南。

(二)本指南所称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依托产业集聚园区、行业协会等单位或社会组织实施建设,以指导园区内经营者、社会组织成员单位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培育商业秘密保护示范企业,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教育培训、普法宣传、维权咨询等活动,具有培育孵化和示范引领作用的工作平台。

(三)示范基地建设遵循市场监管部门主导、单位自愿参与、因地制宜、注重实效、鼓励创新的原则,按照“培育一批、建设一批、提升一批”的思路,结合实际,统筹规划,梯度推进,逐步完善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机制和体系。

(四)支持条件成熟的地区先行先建,支持采取合作共建、平台共享等资源节约方式,探索创新示范基地建设模式和运行机制。

(五)本指南旨在为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示范基地建设、运行管理等提供指引和参考,不干涉产业集聚园区、行业协会等单位或社会组织经营活动和内部管理。

二、工作职责

(一)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统筹指导全省示范基地建设工作,制定全省示范基地建设措施,组织开展国家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培育、申报等工作。

(二)各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统筹指导、培育建设、运行管理等工作。具体包括:

1.制定本行政区示范基地建设规划和管理制度。

2.指导实施示范基地培育建设和运行管理。

3.组织实施国家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的培育和推荐申报。

4.总结示范基地建设经验、分析问题、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5.其他与示范基地建设相关的工作。

(三)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按照本市市场监管局示范基地发展规划和工作部署,负责本行政区示范基地的培育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具体包括:

1.指导实施示范基地的培育建设和运行管理。

2.组织实施国家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的培育和推荐申报。

3.总结示范基地建设经验、分析问题、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4.其他与示范基地建设相关的工作。

三、基地建设

(一)遴选培育对象。

1.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按照本行政区示范基地建设规划,组织对所属产业集聚园区、行业协会等单位或社会组织开展宣传,引导相关单位积极参与示范基地建设工作,并从自愿申请单位中择优遴选培育对象。

2.示范基地培育对象范围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园、特色小镇等产业集聚园区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3.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遴选的培育对象,应具有法人资格或经当地政府正式批准设立,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管理规范、产业集聚度高,有支撑示范基地运行的必要办公条件、人员等资源保障,具备示范推广服务能力。

4.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遴选培育对象,应注重发挥地方积极性,结合区域特点和产业特色,选择基础较好、规模效应明显、具有产业特色优势的申请单位纳入培育范围,为本行政区示范基地建设和创建国家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储备资源,服务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指导基地加强自身建设。

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示范基地建设,指导培育对象建立以下工作机制和制度:

1.健全组织领导机构。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人牵头的示范基地管理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示范基地的组织领导,保障示范基地正常运行的经费和资源投入。

2.设立示范基地管理部门。成立专门的管理部门或依托相关部门负责示范基地的运行管理,提供独立或合署的办公场所,配置必要的办公设施,配备至少2名以上专(兼)职工作人员,保障工作开展。

3.制定示范基地管理制度。研究制定示范基地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开展教育培训、普法宣传、示范企业培育、指导所属企业或成员单位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商业秘密泄露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制度。

4.编制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制定示范基地年度开展教育培训、普法宣传、示范企业培育、指导所属企业或成员单位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等工作安排,确定所属单位受训比率、普法宣传次数、示范企业培育数量、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比率等。

5.建立工作联络机制。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工作,定期交流示范基地工作情况、存在问题、意见建议、典型案例等信息。

6.建立合作交流机制。建立与其他示范基地、示范基地内部所属单位之间的交流合作,通过开展业务培训、会议交流、观摩考察以及与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合作等形式,推动创新示范基地服务模式。

四、运行管理

(一)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组织指导示范基地开展以下工作:

1.实施示范基地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各项管理制度。

2.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教育培训、普法宣传、维权咨询等活动。

3.培育商业秘密保护示范企业。

4.指导所属单位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

5.汇总分析示范基地所属单位商业秘密保护有关情况,编发警示提示。

6.协助示范基地所属单位做好商业秘密泄露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7.对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情况开展自我评估。

8.其他与示范基地运行相关的工作。

(二)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建立本行政区示范基地名录管理台账,详实记录已建立的示范基地名称、类型(产业园区、社会组织)、机构设置情况、联络员(姓名、联系方式)、建设时间、建设(进展)情况、运行情况(包括年度计划、管理制度的制定及实施情况),掌握示范基地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指导员”工作机制,指定专(兼)职工作人员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指导员,对本行政区内示范基地工作进行一对一的工作指导,通过现场指导、召开会议、座谈研讨等形式,指导示范基地工作开展,及时掌握并协调解决示范基地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定期组织示范基地联络员开展商业秘密保护知识有关的法律知识以及纠纷处理等业务培训,提高示范基地联络员专业水准,促进基地工作水平提升。探索建立专业人才培养机制,积极与高校院所等合作,通过合作开设培训班、共建学生培养(实习)基地、组织讲堂、论坛研讨等形式,推动形成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力量四位一体的商业秘密保护人才培养体系。

(五)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指导示范基地开展年度自我评估,指导示范基地对年度工作计划落实情况进行自评,分析查找示范基地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解决的措施打算,促进示范基地工作质量提升。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248) 国外法规 (3602)
地方法规 (39087) 法规动态 (206)
法规解读 (2528) 其他法规 (49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