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整《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整《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通知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1-09-30 10:36:27 来源9a href="http://sthjt.fujian.gov.cn/zwgk/flfg/202112/t20211222_5797798.htm"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58
核心提示: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精神,精准适用新实施《长江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我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为,我厅结合环境行政执法实践经验与实际需要,对《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基准》)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9/div>
发布单位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9-29 生效日期 2021-09-29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备注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9/p>

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精神,精准适用新实施《长江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我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为,我厅结合环境行政执法实践经验与实际需要,对《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基准》)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9/p>

一、完善裁量处罚金额计算规则。在《规则基准》第六条裁量处罚公式中确定法定处罚下限为0,设定加重和减轻处罚情形的最高或最低罚款限值,明确其他处罚种类可参照罚款进行裁量、/p>

二、区?ldquo;免予处罚?ldquo;首违不罚情形。在《规则基准》第七条不予处罚规定中区分细化为4?ldquo;免于处罚??ldquo;首违不罚情形、/p>

三、加强对下级部门细化和运用处罚裁量的监督管理。在《规则基准》第十条备案管理中规定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裁量因素所占比例,并报省厅备案;第十一条监督检查中规定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对下级适用裁量基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p>

四、调整部分违法行为共性、修正、个性裁量基准。在《规则基准》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中,不再区分中、小型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中,增加了环境影响未扩大的补救措施;在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增补了《长江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罚则裁量基准;将违法行为主观过错程度裁量因素性质?ldquo;修正裁量因素调整?ldquo;共性裁量因?rdquo;、/p>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我厅之前发布的环境行政自由裁量权相关规定,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适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p>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021年修订版(/p>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1??7?/p>

(此件主动公开(/p>

附件9/p>

1,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通知.doc
2,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xlsx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