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二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二号)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1-12-22 10:01:03 来源9a href="http://www.szrd.gov.cn/szrd_zlda/szrd_zlda_flfg/flfg_szfg/content/post_751314.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浏览次数9span id="hits">493
核心提示:《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021?0?0日通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021?2?日批准,现予公布、/div>
发布单位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二号
发布日期 2021-12-20 生效日期 2021-12-20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〇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05856.html">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侊/a>〉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021?0?0日通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021?2?日批准,现予公布、/p>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2??/p>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

?021?0?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1?2?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p>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7项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作如下修改9/p>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中?ldquo;城市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p>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修改为:(二)指导和管理用水单位的水量平衡测试工作;

(三)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节约用水设施竣工验收结果的备案工作?rdquo;

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年用水量计划在十万立方米以上的重点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由市水务主管部门核定,年用水量计划在三万至十万立方米之间的重点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由区水务主管部门核定,一般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报区水务主管部门备案?rdquo;

四、将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的编制和备案办法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具体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dquo;

五、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节约用水设施竣工验收结果报水务主管部门备案、/p>

年设计用水量三万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报建时,应当将节约用水设施建设报告向水务主管部门备案?rdquo;

六、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一项、/p>

将第七项改为第六项,修改为:(六)供水企业未按照规定安装用水计量器具、未按照用水计量收费或者实行用水包费制的;

七、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ldquo;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dquo;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p>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p>

地区9/font>深圳?nbsp;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6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1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