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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关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豁免清单适用范围的复 (环办法规函?02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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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1-12-21 09:07:58 来源9a href="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112/t20211215_964273.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生态环境部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078
核心提示:你厅《关于恳请明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豁免清单适用范围的请示》(内环发?021?6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发布单位
生态环境部
生态环境部
发布文号 环办法规函?021?86叶/td>
发布日期 2021-12-15 生效日期 2021-12-15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复函批复 专业属?/th>
备注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9/p>

你厅《关于恳请明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豁免清单适用范围的请示》(内环发?021?6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02007.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章第七十四条规?ldquo;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05506.html">国家危险废物名录?021年版(/a>》第三条规定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第22项规定,铝灰渣和二次铝灰在回收金属铝的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p>

根据以上规定,铝灰渣和二次铝灰在回收金属铝的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但仍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其他有关规定、/p>

特此函复、/p>

生态环境部办公厄/p>

2021?2?4?/p>

(此件社会公开(/p>

抄送: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p>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复函豁免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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