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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山(隧道)事故救援联络信号(试行)》的通知 (应急厅?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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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1-12-10 10:21:28 来源9a href="https://www.mem.gov.cn/gk/zfxxgkpt/fdzdgknr/202112/t20211209_404442.s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应急管理部浏览次数9span id="hits">729
核心提示:为建立矿山(隧道)事故中被困人员与救援人员有约定的联络沟通,经部领导同志同意,现将《矿山(隧道)事故救援联络信号(试行)》(以下简称《联络信号》,见附?)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div>
发布单位
应急管理部
应急管理部
发布文号 应急厅?021?6叶/td>
发布日期 2021-12-09 生效日期 2021-12-09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有关中央企业9/p>

为建立矿山(隧道)事故中被困人员与救援人员有约定的联络沟通,经部领导同志同意,现将《矿山(隧道)事故救援联络信号(试行)》(以下简称《联络信号》,见附?)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p>

一、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切实抓好《联络信号》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督促指导矿山企业、隧道施工企业和矿山(隧道)专业救援队伍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培训,鼓励将联络信号主要内容标注于一线人员佩戴的安全帽内(标注方式参见附?),确保全体一线人员准确理解和掌握、/p>

二、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要督促指导国家矿山(隧道)应急救援队伍,将宣传实施《联络信号》融入安全技术服务、应急救护知识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等日常工作中,广泛组织宣传、演示、培训联络信号的应用、/p>

三、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要把辖区内矿山企业、隧道施工企业宣传实施《联络信号》、安全帽标注联络信号、职工掌握联络信号等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内容、/p>

《联络信号》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联系人及电话:辛文彬?10-64463745)、/p>

附件?nbsp;1.矿山(隧道)事故救援联络信号(试行).doc

2.矿山(隧道)事故救援联络信号安全帽标注方式指?doc

应急管理部办公厄/p>

2021?1?6?/p>

正文下载9/p>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山(隧道)事故救援联络信号(试行)》的通知.doc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山(隧道)事故救援联络信号(试行)》的通知.pdf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应急管?nbsp;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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