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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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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07 09:51:32  来源: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89
核心提示:优化简易注销程序,切实为市场主体退出“简”负。

实施简易、便捷的市场主体注销制度是市场经济法制体系下实现市场主体“畅通退出渠道”的一项重要举措。近年来,海南推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开了市场准入限制,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但市场主体的退出机制仍然不够畅通,“失联企业”、“僵尸企业”的存在威胁了市场交易安全,加大了市场交易成本,长期占用字号、商号等有限资源,影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关于建立市场主体注销便利制度的要求,2021年12月1日,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按照省委“小切口”立法要求,简化简易注销申请材料,压缩简易注销公示期,并建立除名制度和依职权注销制度,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建立注销便利制度,对进一步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优化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条例》的主要亮点如下:

一、规范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的一般程序。一是规定市场主体因章程或者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营期限届满未延期,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情形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二是规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及登记机关的办理时限,并明确了利害关系人提出注销异议的权利。三是规定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完成依法清算、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等相关程序。

二、优化简易注销程序,切实为市场主体退出“简”负。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二是创新允许市场主体待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股权或者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等情形消失后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三是变通上位法关于简易注销公示期的规定,将其缩短为七日,并明确个体工商户无需公示。四是简化申请材料。市场主体申请简易注销登记,需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或者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并明确个体工商户无需提交承诺书。

三、建立除名制度,及时清出失联市场主体。一是规定市场主体因通过其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两年的,登记机关可以对其作出除名决定,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市场主体名称。二是规定除名的程序,并明确了市场主体存在已经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仍在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经营等情形的,登记机关不宜作出除名决定。三是规定市场主体被除名后,应当依法完成清算、办理注销登记,不得从事与清算或者注销无关的活动。同时明确,被除名期间市场主体存续。

四、建立依职权注销制度,强制退出未履行注销义务的市场主体。一是严格限定适用范围。包括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满六个月未申请注销登记,经营期限届满六个月未延期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依法歇业期限届满未恢复营业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依法被除名满六个月未申请注销登记等情形。二是建立注销联动机制。规定公示期内登记机关应当向税务等相关单位征询相关情况。三是规定公示期内出现市场主体公示清算信息或者申请注销登记、利害关系人或者相关单位提出异议等情形的,登记机关不应作出依职权注销的决定。四是畅通救济途径。规定登记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请求或者依照职权,应当撤销依职权注销决定的情形,包括利害关系人提供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被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债权债务尚未清理完结、清算义务人依法组织清算并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等。

五、明确相关责任,保障相关利益方合法权益。一是规定市场主体未经清算被依法注销的,其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的组织清算义务不变。二是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申请注销登记义务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并创新规定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市场主体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其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三是规定市场主体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的,除了由登记机关撤销登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还要将市场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予以惩戒。

相关内容: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0号公告)

 地区: 海南
 标签: 注销 市场主体 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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