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9/p>
你局《关于对儿童彩妆产品定性问题的请示》(鲁药监字?021?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9/p>
一 依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02928.html">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侊/a>》第三条的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据此,判定一种产品是否属于化妆品,应当根据该产品的使用方法、施用部位、使用目的、产品属性等进行界定。如果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外观形态等表明该产品符合化妆品定义,无论其单独销售或与玩具等其他产品一并销售,该产品都属于化妆品,依法应当按照化妆品进行管理、/p>
二 请示中涉及的产品符合化妆品的定义,故该产品应当按照化妆品管理。生产经营未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化妆品、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查处、/p>
国家药监局综合号/p>
2021?2??/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