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修正案》已?021?1?6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021?2?日起施行、/p>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1?6?/p>
?021?1?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p>
一、第一条中?ldquo;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修改?ldquo;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p>
二、第六条和第三十五条中的街道办事处(社区?rdquo;统一修改?ldquo;街道办事?rdquo;,第六条第二款中?ldquo;应当协助修改?ldquo;依法、/p>
五、第十三条修改为?ldquo;公民应当增强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定9/p>
(二)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不乱扔垃圾、杂物;
(三)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并主动与他人保持社交距离:/p>
(四)履行传染病防治相关义务,主动配合执行预防、控制以及应急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p>
(五)不乱涂、乱画、乱刻;
(六)不损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花草树木;
(七)不随意张贴、散发广告、传单;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rdquo;
六、第十四条修改为?ldquo;公民应当文明生活,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践行文明健康、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p>
(二)文明用餐,根据需求合理点餐、取餐,提?ldquo;光盘行动和使用公筷公勺;
(三)文明节庆,开展健康向上的节庆活动,勤俭过节;
(四)文明节俭操办婚丧祭贺等事宜,不大操大办,不铺张浪费:/p>
(五)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p>
(六)不私自占用房屋共用设施、场所:/p>
(七)遵守饲养畜禽、宠物的有关规定:/p>
(八)不违法食用、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九)不参与色情、赌博、涉毒、封建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动:/p>
(十)不酗酒滋事:/p>
(十一)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rdquo;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内容为?ldquo;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用餐、反对浪费等标识,引导消费者合理点餐、适量取餐,根据消费者需要提供公筷公勺和打包服务、/p>
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应当规范佩戴口罩。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为本单位从业人员提供口罩,督促佩戴、/p>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觉开展反食品浪费活动?rdquo;
八、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内容为: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第七项改为第八项,归行划市修改?ldquo;划行归市、/p>
九、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修改为?ldquo;加强中华优秀文化和红色文化传承教育,加强学生文明行为养成教育、礼仪礼节教育、公共卫生安全教育、厉行节约和反对浪费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第四项中?ldquo;文化设施修改?ldquo;文化、体育设?rdquo;、/p>
十、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公共场所排队区域根据需要合理设?ldquo;一米线等文明引导标识、/p>
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医疗机构、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母婴室等设施?rdquo;
十一、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五条,公安后增?ldquo;教育,根据机构改革方案,规范部分单位名称、/p>
十二、本修正案自2021?2?日起施行、/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