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国家法规?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 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通知 (市监特设发?021?3?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 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通知 (市监特设发?021?3?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1-11-25 04:59:36 来源9a href="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tzsbs/art/2023/art_d59228b28dbb4dcd9fb3246801f015bb.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552
核心提示: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移动容器检验机构要立即开展为?个月的自查,自查2020??日以来检验的所有移动容器,内容包括移动容器基本情况、实施检验的地点、检验项目、检验结论、存在的问题等、/div>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市监特设发?021?3叶/td>
发布日期 2021-11-25 生效日期 2021-11-25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移动式压力容器检验机构、使用单位:

2021??9日,辽宁省抚顺市特种设备检验监督所进行液化石油气罐车定期检验时,在未置换罐体内介质的情况下,使用压缩空气进行气密性试验,空气与罐内介质混合达到爆炸极限,遇静电点火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人重伤?人轻伤。经调查,该机构在本次检验工作中存在检验人员无证上岗、检验程序执行不规范、未按安全技术规范实施检验等严重问题。近期国内还发生多起由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混乱引发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以下简称移动容器)相关事故。为规范移动容器定期检验工作,促进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水平提升,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9/p>

一、严格规范检验,保证检验质野/p>

移动容器检验机构应当在核准证注明的本机构检验场地内开展移动容器定期检验,按照检验方案做好检验前的安全防护和检验准备,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实施检验。对于盛装易燃、易爆、助燃、毒性或者窒息性介质的移动容器,检验前的准备工作至少包括对罐体开展残液(气)处理、中和消毒、蒸汽吹扫、通风置换、清洗等内容,必须确认罐内气体取样分析结果符合相应标准规定并由检验师签字后,方可进入罐内实施检验作业或者对罐体进行气压(密)试验等、/p>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移动容器检验机构要立即开展为?个月的自查,自查2020??日以来检验的所有移动容器,内容包括移动容器基本情况、实施检验的地点、检验项目、检验结论、存在的问题等。对本机构在核准的检验场地外实施定期检验的移动容器,检验机构要对照检验规则对检验报告进行复核,凡是未严格按照检验规则的规定实施检验的,应当在全国移动式压力容器智慧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主动撤回定期检验报告,并与使用单位协商后在经核准的检验场地内重新实施定期检验、/p>

二、加强安全管理,落实主体责任

各移动容器充装单位和使用单位要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充装、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移动容器安全技术档案,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加强人员专业培训和设备日常维护管理。按照软管制造厂家的规定,在设计使用寿命期限内定期对充装软管进行耐压试验,严禁任何移动容器直接向气瓶进行充装。使用单位应当依法申报并接受检验,在送检设备时,应当重点关注检验机构资质项目、检验场地是否在核准证书注明等相关信息。对于将移动容器向不合规的检验机构、检验场地送检的使用单位,或者利用移动容器直接向气瓶进行充装的使用单位,将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p>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格依法处理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增加对移动容器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检查比例和频次,督促使用单位严格执?ldquo;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的要求,重点检查检验机构违反检验规则、弄虚作假和不在本机构移动容器检验场地实施检验等问题。对不进行自查或不如实上报的检验机构,一经查实,将严格依法处理并暂停该机构在全国移动式压力容器智慧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的使用权限、/p>

各检验机构应当将自查结果、整改情况等汇总形成自查总结表(见附件),于2022??0日前报检验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汇总后形成总结报告??6日前书面报送总局、/p>

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局特种设备局反馈、/p>

联系人:孙旭 010-82262895 sunxu@samr.gov.cn

附件:移动式压力容器自查总结?/p>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厄/p>

2021?1??/p>

(此件公开发布(/p>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自查市场监管检?nbsp;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42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