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提振消费促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p>
2021?1??/p>
南宁市提振消费促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於/p>
为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提振消费市场活力,促进我市商贸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措施、/p>
一、鼓励商贸企业上统入庒/p>
对新增新开业月度入统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0万元,用于做好为新增入统而开展的人员培训和内部财务管理升级,确保全面、及时完成各项统计数据填报工作。鼓励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专业市场、商业街等培育入驻商户扩大经营,当年发展?家(含)?0家(含)以上商户上统入库的,分别给予运营管理?5万元?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发展超过10家商户上统入库的,每多发?家奖?万元,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p>
鼓励工业企业在我市成立独立销售公司进行产品销售,推进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并纳入我市批发零售业统计,按每增?000万元批发额或1000万元零售额奖?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上限200万元、/p>
二、引进和培育商贸企业总部
鼓励世界及中?00强的商贸企业、新消费领域知名商贸企业、数字贸易或电子商务领域独角?rdquo;企业等在南宁设立区域性总部或销售中心、结算中心、运营中心等功能型总部。对认定为我市现代服务业总部企业的,按南宁市鼓励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有关政策给予支持,并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p>
三、支持商贸主体扩大经?/p>
鼓励国际知名连锁品牌、国内连锁百强、特许连锁百强等企业在南宁市规模化发展,培育壮大本土连锁品牌。对我市的上述企业总部(含区域总部),每新开一家市内直营门店且纳入我市批零住餐行业统计的给?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新开一家市外直营门店且纳入我市批零住餐行业统计的给?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p>
对新建或改造自营商业面积达10003000平方米?0005000平方米?00010000平方米?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贸连锁企业,分别给予单个门?0万?0万?0万?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p>
四、发展首店经浍/p>
对权威第三方机构评定的知名商贸消费品牌在南宁设立开业的全国性或区域性品牌首店,每年择优选择不超?0家引领带动作用强的,按其当年投资额的50%给予投资主体最?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纳入我市零售、住宿或餐饮业统计的奖励标准提高到最?0万元、/p>
五、发展商贸新业态新模式
对新开设的商贸新消费新业态门店、市内免税店,按项目实际投资总额?0%给予投资主体扶持,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p>
企业自建电商平台并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后,平台实现线上年度零售额首次达1亿元且比上年同期增速达50%的,奖励20万元;年度零售额首次?亿元且增速达30%的,奖励50万元;年度零售额首次?0亿元且增速达20%的,奖励100万元 年度零售额首次达50亿元且增速达15%的,奖励150万元。当年新纳入我市批零住餐行业统计的企业不受增速限制、/p>
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络旗舰店、专卖店等网络零售终端,对实现年度网络零售额首次超过3000万元?000万元?亿元?亿元的企业并纳入我市批零住餐行业统计的,分别给予8万元?0万元?5万元?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p>
六、支持餐饮业发展线上业务
鼓励餐饮企业开展线上下单、线下无接触配送业务,对企业支付的物流配送费,按不超?0%的比例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每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p>
七、鼓励开展促消费活动
对年零售额达10亿元及以上且全年举办5场以上优惠让利等促销活动(单场时间不少于2天)并纳入我市零售业统计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视促消费活动开展情况,给予县(市、区)、开发区每年最?0万元的资金支持、/p>
八、健全市场运行监测工作激励机刵/p>
对列入重点监测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给予信息员工作补贴,激励企业配合做好全市市场运行监测工作、/p>
九、其仕/p>
(一)企业自2021??日起满足本措施条件的,可于下一年度申请兑现上一年度资金,市商务局按年度制定申报指南并兑现资金。本措施所需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通过统筹相关领域财政资金予以保障、/p>
(二)本措施的支持对象为我市商贸业独立法人企业,按《统计法》及我市统计等相关部门要求履行法定义务,不存在涉税风险疑点或税务稽查立案未结案的情况,未受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食品安全重大行政处罚,未被纳入各领域失信黑名?rdquo;或列为联合惩戒对象、/p>
(三)同一企业(项目)?ldquo;从优不重?rdquo;原则享受同类型相关政策。重点企业(项目)可采用一事一?rdquo;方式给予支持,对已按一事一?rdquo;方式支持的企业(项目),在投资合同(协议)约定的经济贡献等指标未达要求前,不再享受本措施、/p>
(四)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至2022?2?1日,由市商务局负责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