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外动物入粤指定通道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农农办?021?61?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外动物入粤指定通道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农农办?021?61?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1-11-18 01:04:47 来源9a href="http://dara.gd.gov.cn/tzgg2272/content/post_3667379.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广东省农业农村厅浏览次数9span id="hits">712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01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020?1号)的有关规定要求,切实加强省外入粤动物防疫和质量安全监管,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经道路运输动物进入本省指定通道的通告》(粤府函?021?67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跨省份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牧?021?8号)要求,我省继续对省外动物入粤实行指定通道管理、/div>
发布单位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粤农农办?021?61叶/td>
发布日期 2021-11-18 生效日期 2021-11-18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9/p>

为深入贯彻落实〉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06599.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96930.html">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a>》(国办发?019?1号)、〉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04373.html">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a>》(国办发?020?1号)的有关规定要求,切实加强省外入粤动物防疫和质量安全监管,按照〉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11397.html">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经道路运输动物进入本省指定通道的通告》(粤府函?021?67号)和〉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12256.html">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跨省份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牧?021?8号)要求,我省继续对省外动物入粤实行指定通道管理。现就进一步做好指定通道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9/p>

一、提高对实施省外动物经指定通道入粤的认诅/p>

我省?019??日起实施省外动物及其产品入粤指定道口管理制度以来,在当地政府及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落实责任,规范管理,严格实施24小时值守,检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019??日至2021?0?1日期间,各指定道口检查站共检查生猪和生猪产品运输车辆21.100万次,查验调入省内(含少量过省境)生?116.875万头、生猪产?6.642万吨,查处违法违规行?00多起。通过指定道口检查站对入境、过境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车辆进行登记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调运,实现关口前移,规范了输入性动物及其产品调运,降低了动物疫病通过跨省运输环节的传播蔓延风险,有效防堵了输入性重大动物疫情,为保障我省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02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道路运输的动物进入本行政区域的指定通道,设置引导标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道路运输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实施经道路运输的动物入粤指定通道管理制度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动物防疫工作的实际需要,各地要充分认识设立指定道口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指定通道监管实施工作,构筑动物疫病防控有效屏障、/p>

二、加强对经指定通道运输入粤动物的监督检?/p>

运输动物(猪、牛、羊、家禽等)进入广东省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随车携带产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检疫合格证(动物卫生证书)等证明,从徐闻海安新港等23个省际公安检查站(名单详见附?)运入,接受防疫监督检查(包括进行查证、验物、消毒及信息登记追溯等),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本省。对动物产品不再执行指定通道管理制度。各指定通道要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加强对进入我省的运输动物车辆进行查证验物,使用中南运猪通对调入我省的动物进行查验,及时将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进行登记、汇总、上报。按照动物疫病防控有关规定,对进入我省境的动物开展监督检查,查验相关证明,检查运输的动物及运输车辆,对符合规定的,签章放行。发现染疫动物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消毒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发现不符合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及时移交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行政执法机构依法立案查处;发现非法运输珍危、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运输病死畜禽、伪造动物检疫证明等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p>

三、进一步加大接收环节监管力?/p>

实施省外动物及其产品入粤指定道口管理制度以来,输入性动物及其产品调运行为日趋规范。从2020年农业农村部电子出证系统统计情况看,省外调入我省生猪和生猪产品分别为1196.06万头?2.938万吨,经指定道口检查登记的生猪和生猪产品分别为1062.57万头?3.100万吨,占省外入粤生猪?8.83%、入粤生猪产品的57.11%,反映出当前指定通道接收环节监管有待提高,指定通道制度落实还不到位。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要结合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采取明查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切实加强接收环节监管,防止未经指定道口检查签章的动物进入我省。督促养殖方接收经指定通道检查签章的省外动物,落实跨省引进动物指定通道准入、落地报告和隔离观察制度。督促屠宰场(厂)接收经指定道口检查签章的省外动物,使用中南运猪通对进场的外省生猪进行查验。对有开展分销换证工作的交易市场,要加强对省外检疫证明是否通过指定道口并签章的检查力度,督促开办方把好跨省引进动物入场查验关、/p>

四、积极宣传引寻/p>

我省原有27个省外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入粤指定道口。近两年运行以来,部分检查站运输动物及其产品车流量少,指定道口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此次根据路网布局和畜禽车流量情况,将仁化城口调整为仁化武深,并将同一县区设站数量相对较多且车流量较小的检查站进行合并、撤销,廉江河唇、饶平上善、饶平粤闽、饶平东山等4个检查站?021?2?1日起不再派驻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人员,不再作为运入动物的指定通道。为进一步推?ldquo;调猪?ldquo;运肉转变,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我省不再施行动物产品指定通道管理制度。各地,尤其是指定通道合并、撤销的地市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积极引导运输动物的车辆?3个指定通道入粤、/p>

五、切实加强指定通道建设与管琅/p>

我省现有的指定通道均依托现有省际公安检查站设立、拓展,各指定通道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利用省际公安检查站升级增效工作的契机,主动与当地公安机关对接,以省际公安检查站为平台,统筹提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建设需求和规划,积极配合做好建设改造和指定通道建设工作。同时,要做好因省际公安检查站升级及维护等原因暂停执行入粤动物检查签章工作的预案,积极引导运输动物的车辆从其他指定道口入粤,确保指定道口管理工作能正常开展。各指定通道要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执行值班制度,规范检查签章行为。各地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落实指定通道制度,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各地要加强信息化监管,积极推广使用中南运猪通,加强对入粤动物信息采集、汇总和分析,实现省外动物入粤从指定道口到屠宰环节信息化监管、/p>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经道路运输动物进入本省指定通道的通告(粤府函?021?67号)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跨省份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牧?021?8号)

3.广东省运入动物指定通道名单及位?/p>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宣/p>

2021?1?2?/p>

(联系人:邓国东,联系电话:020-37289315,传真:020-37288406,电子邮箱:nynct-dgd@gd.gov.cn(/p>

相关附件9a href="http://www.gd.gov.cn/zwgk/gongbao/2021/25/content/post_3519443.html" target="_self">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经道路运输动物进入本省指定通道的通告(粤府函?021?67号)

附件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跨省份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牧?021?8号)

附件3:广东省运入动物指定通道名单及位?docx

地区9/font>广东
标签9/font>农业动物防疫畜牧?nbsp;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7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