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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做好重庆市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数据质量自查工作的通知 (渝环办〔2021〕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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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1-18 02:28:41  来源: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849
核心提示: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及《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数据质量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1〕491号)要求 ,我市将就纳入全国碳市场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的2019和2020年度碳排放核算报告和核查报告开展全面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文号 渝环办〔2021〕261号
发布日期 2021-11-15 生效日期 2021-11-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各核查技术服务机构:

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及《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数据质量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1〕491号)要求 ,我市将就纳入全国碳市场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的2019和2020年度碳排放核算报告和核查报告开展全面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国碳市场数据质量的重要性

企业碳排放数据质量是全国碳排放管理以及碳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市场信用信心和国家政策公信力的底线和生命线,近期个别企业和单位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事例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各区县)生态环境局,重点排放单位、咨询机构、检测检验机构、核查技术服务机构必须提高政治站位,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和业务,坚决杜绝有关数据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各区县生态环境局要积极组织其行政辖区内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开展自查,建立定期核实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加强企业碳排放数据质量的监督管理。

二、开展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自查

请纳入全国碳市场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对2019和2020年度碳排放核算报告涉及的燃料消耗量、燃煤热值、收到基元素碳含量、单位热值含碳量等参数及供电量、供热量、供热比等数据进行自查,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如实反映咨询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情况,填写重庆市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数据质量自查表(见附件1),于11月15日前将纸质件盖章后邮寄至市生态环境局,电子版同时报邮箱。

三、开展核查技术服务机构自查

请各核查技术服务机构根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的要求,对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19和2020年度的核查报告和机构内部管理情况、公正性管理措施、工作及时性和工作质量进行自查,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及检验报告真实性等内容进行核实,填写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碳排放数据质量自查表(见附件2、3),于11月15日前将纸质件盖章后邮寄至市生态环境局,电子版同时报邮箱。

四、开展复查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将组织交叉式检查、抽查等方式开展复查,发现有关数据虚报、瞒报,或在履约清缴工作完成后发现问题的,将按生态环境部有关处罚规定执行。

联系人:李勇,沈玉辉;联系电话:88521678,88521360;邮箱:22271957@qq.com;邮寄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冉家坝旗山路252号(环交中心沈玉辉收联系电话18996958533)。

   附件:

1.重庆市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数据质量自查表

2.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碳排放数据质量自查表(2019年度)

3.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碳排放数据质量自查表(2020年度)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地区: 重庆 
 标签: 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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