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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对餐饮企业等燃气用户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提醒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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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1-12 09:24:47  来源:四川省商务厅  浏览次数:581
核心提示:各餐饮企业等燃气用户应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应根据《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使用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燃气连接管;鼓励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新型燃气燃烧器具和燃气连接管。
发布单位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11-11 生效日期 2021-11-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备注  

各餐饮企业等燃气用户:

新《安全生产法》已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并在第九十九条增设相应处罚条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021年10月21日8时沈阳市一餐馆发生燃气爆炸事故,再次敲响了用气安全警钟。各餐饮企业等燃气用户务必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遵守法律义务,自觉履行法律责任,切实增强法律意识。现就切实做好安全用气工作提示如下:

一、各餐饮企业等燃气用户应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应根据《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使用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燃气连接管;鼓励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新型燃气燃烧器具和燃气连接管。

二、各餐饮企业等燃气用户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与正规的燃气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使用合格正规的气源、气瓶,自觉接受供气企业的技术指导和相关部门的检查,做好隐患自查,发现隐患立即告知燃气经营单位,确保用气场所安全。

三、各餐饮企业等燃气用户使用燃气后要及时关闭钢瓶角阀或管道阀门,做到人走火熄、阀关;发现燃气泄漏后,不得启闭电灯或家电开关,并立即开窗通风,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关闭阀门,退至安全地带后拨打报警电话。

四、各餐饮企业等燃气用户应积极推进法律进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加强企业员工燃气使用安全教育、技能培训以及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商务厅

2021年11月11日

附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商务厅 关于餐饮企业等燃气用户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发等法律法规的提醒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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