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规定及清单的通知 (豫市监办?021?91?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规定及清单的通知 (豫市监办?021?91?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1-11-11 08:22:48 来源9a href="http://scjg.henan.gov.cn/2021/11-10/2345274.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056
核心提示: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
发布单位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豫市监办?021?91叶/td>
发布日期 2021-11-10 生效日期 2021-11-10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备注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9/p>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规定》《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已经省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p>

2021?1??/p>

(此件主动公开(/p>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规宙/p>

第一 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探索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适用于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不含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p>

第二 《免罚清单》包括法定不予处罚事项和酌定不予处罚事项、/p>

第三 本规定所称法定不予处罚事项是指不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按照规定的时限或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p>

第四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能够立即改正的,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实施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法律、法规、规章、市场监管总局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p>

第五 本规定所称酌定不予处罚事项是指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规定以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可以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在特定情形下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对于符合酌定不予处罚条件的,原则上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当事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除外、/p>

第六 下列情形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但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p>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五年内未被发现的:/p>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p>

(五)其他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p>

第七条 《免罚清单》中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当事人改正,逾期不改正才能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按照规定的时限或要求改正违法行为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的有关规定,符合酌定不予处罚条件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p>

第八条 不予处罚后,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不予处罚的规定、/p>

第九条 对于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督促当事人改正违法行?并监督当事人签署承诺?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p>

第十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食品、产品质量、特种设备等领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侵犯知识产权以及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违法行为,不得适用不予处罚规定、/p>

第十一 本规定由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p>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免予处罚规定在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适用、/p>

附件下载?nbsp;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pdf

地区9/font>河南
标签9/font>违法行为市场监督处罚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