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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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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1-11-04 01:55:57 来源9a href="http://lcj.xinjiang.gov.cn/lcj/zcwj/202111/682e7318e4104cf7973a9208d20e3fe1.s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598
核心提示:《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自治区森林、湿地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规废止、/div>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11-04 生效日期 2021-11-04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备注

伊犁州林业和草原局,各地州市林业和草原局,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合署办公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党委编办关于清理涉?ldquo;条条干预文件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废止以下文件9/p>

1.《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改)设木材检查站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新林资函字?002?91号):/p>

2.《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木材检查站布局的复函〉的通知》(新林资函字?006?77号):/p>

3.《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新林护字?011?15号):/p>

4.《关于印发〈自治区苹果枝枯病疫情防控方案〉的通知》(新林造字?017?66号):/p>

5.《关于印发〈自治区森林、湿地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林护字?018?12号)、/p>

特此通知、/p>

地区9/font>新疆
标签9/font>保护?nbsp;动物保护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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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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