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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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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0-11-01 09:22:22 来源9a href="http://www.tjrd.gov.cn/flfg/system/2010/11/01/010005661.s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61
核心提示: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天津市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天津市公证若干规定》《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天津市职业病防治条例》、/div>
发布单位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1叶/td>
发布日期 2010-11-01 生效日期 2010-11-0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备注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p>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5?/p>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天津市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1988?1?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二、《天津市公证若干规定?1993??7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三、《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1996??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004??5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废止部分条?

四、《天津市职业病防治条例?1996??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p>

地区9/font>天津
标签9/font>职业?nbsp;地方性法?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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