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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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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1-09-30 03:36:39 来源9a href="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YZCFGS/202109/t20210928_6378528.htm"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农业农村?/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068
核心提示:针对各地在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多种标称以植物提取成分为原料,具备防蚊驱蚊功能的“防蚊贴”“防蚊剂”“防蚊液”“驱蚊手环”等产品是否属于《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农药给出认定意见、/div>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
农业农村?/div>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9-28 生效日期 2021-09-23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9/p>

近年来,各地在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多种标称以植物提取成分为原料,具备防蚊驱蚊功能的防蚊?rdquo;防蚊?rdquo;防蚊?rdquo;驱蚊手环等产品。我部对此类产品是否属于《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农药进行了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p>

根据《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根据《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农药包括用于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据此,判定某种产品是否属于农药,应当根据该产品的功能用途、使用场所、保护对象等进行界定。如果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标明该产品具有防蚊驱蚊功能,无论其有效成分是化学成分还是植物源性成分,该产品都属于农药范畴,依法应当按农药进行管理、/p>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3?/p>

附件9/p>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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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9/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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