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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公告(第11号)|有关良好农业规范(GAP)认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公告(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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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1-11-01 03:17:41 来源9a href="http://www.aqsc.agri.cn/tzgg/202110/t20211029_390449.htm"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940
核心提示: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简称“国家农安中心”)?021??日取得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机构资质(《认证机构批准书》批准号:CNCA-R-2021-893)。原农业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开展的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工作由国家农安中心承接承办、/div>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发布文号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公告(第11号)
发布日期 2021-10-29 生效日期 2021-10-29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通告公告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简?ldquo;国家农安中心)于2021??日取得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机构资质(《认证机构批准书》批准号:CNCA-R-2021-893)。原农业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开展的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工作由国家农安中心承接承办。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国家农安中心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工作联系方式与原农业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工作联系方式完全相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3号;邮编?00020;联系电话:010-59198528?10-59198519;传真:010-59198515;邮箱:yncfc@sina.com;网址:http://gap.aqsc.org/、/p>

二、原农业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签订的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有效期内的合同继续有效,相应权利义务由国家农安中心承接履行、/p>

三、原农业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核发的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证书持有人可根据需要提前申请换发国家农安中心良好农业规范(GAP)新版认证证书、/p>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2021??5?/p>

附件?nbsp;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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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89123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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