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生态环境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及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沈抚示范区城乡建设局、大连海事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沈阳铁路运输分院:
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18)82号)精神,切实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现将《辽宁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 害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办法(试行)》等4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司法厅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