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9/p>
一、对《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作出修攸/p>
(一)删去第四条、/p>
(二)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ldquo;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rdquo;删去第二款、/p>
(三)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预算年度开始后,预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之前,可以安排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及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rdquo;
(四)将第二十九条中?ldquo;预算周转金、少数民族地区机动金由本级财政部门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修改?ldquo;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在编制年度预算调入使用后的规模一般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含对下级转移支付)的百分之?rdquo;、/p>
(五)将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ldquo;处分、/p>
(六)删去第三十六条中的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p>
(七)删去第三十八条、/p>
二、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作出修攸/p>
(一)将第五条、第十五条中?ldquo;州(地、市?rdquo;修改?ldquo;州(市)、/p>
(二)删去第二十条、/p>
(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强行遣回原地或者立即依法处置?rdquo;
(四)删去第二十四条、/p>
三、对《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攸/p>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中的湟中?rdquo;修改?ldquo;湟中?rdquo;、/p>
(二)将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ldquo;生态环境主管部?rdquo;、/p>
(三)将第五条中?ldquo;经济、财政、水行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牧、林业、交通、卫生、城市管理、公安、安?rdquo;修改?ldquo;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水行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公安、应急管?rdquo;、/p>
(四)将第九条、第三十八条中的水污染防治规?rdquo;修改?ldquo;水生态环境保护规?rdquo;、/p>
(五)删去第十二条第三款、/p>
(六)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ldquo;水污染防治设施使用单位应当保证水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禁止利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rdquo;
(七)将第十七条中的工业废水修改?ldquo;工业污水?ldquo;废水、污?rdquo;修改?ldquo;污水、/p>
(八)将第二十二条中?ldquo;环境保护、水行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牧、交?rdquo;修改?ldquo;生态环境、水行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rdquo;、/p>
(九)将第二十八条中?ldquo;交通、安?rdquo;修改?ldquo;交通运输、应急管?rdquo;、/p>
(十)将第三十一条中?ldquo;国土资源修改?ldquo;自然资源、/p>
(十一)将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二条中的经济主管部门修改?ldquo;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p>
(十二)将第三十七条中的工业废水修改?ldquo;工业污水、/p>
(十三)将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的环境保护修改?ldquo;生态环?rdquo;、/p>
(十四)将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中的农牧修改?ldquo;农业农村、/p>
(十五)删去第四十九条第(三)项、/p>
(十六)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ldquo;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rdquo;
四、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作出修攸/p>
(一)将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的环境保护修改?ldquo;生态环?rdquo;、/p>
(二)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的建设、卫?rdquo;修改?ldquo;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rdquo;、/p>
(三)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ldquo;并缴纳水资源费。但是,农业灌溉以及农牧民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少量取水的除外修改?ldquo;并缴纳水资源费(税)。但是,家庭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rdquo;、/p>
(四)将第四十七条中?ldquo;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ldquo;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p>
(五)将第四十八条中?ldquo;行政处分修改?ldquo;处分、/p>
(六)删去第四十九条、/p>
五、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作出修攸/p>
(一)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中?ldquo;城建、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优先批给建址修改?ldquo;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优先批给建址,删去第三款中的城建部门、/p>
(二)删去第二十七条、/p>
六、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作出修攸/p>
(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环境保护、农牧、林业、国土资?rdquo;修改?ldquo;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自然资?rdquo;、/p>
(二)将第十三条中的国土资源修改?ldquo;自然资源、/p>
(三)将第三十六条中?ldquo;行政处分修改?ldquo;处分、/p>
七、对《青海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作出修攸/p>
(一)将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ldquo;物价部门修改?ldquo;价格主管部门、/p>
(二)将第二十条中的工商修改?ldquo;市场监管、/p>
(三)将第二十三条中?ldquo;各级人民政府监察、财政、审计、人?rdquo;修改?ldquo;监察、审计机关和财政、人?rdquo;、/p>
(四)删去第二十五条中的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p>
(五)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ldquo;处分、/p>
(六)删去第二十八条、/p>
八、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作出修攸/p>
(一)将第三条、第十条、第三十八条中的州(市、地?rdquo;修改?ldquo;州(市)、/p>
(二)将第二十三条中?ldquo;卫生、工商、质量监督、文化新闻出版、环?rdquo;修改?ldquo;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生态环?rdquo;、/p>
(三)将第五十五条中?ldquo;行政处分修改?ldquo;处分、/p>
(四)删去第六十条、/p>
九、对《青海省信访条例》作出修攸/p>
(一)将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中?ldquo;行政处分修改?ldquo;处分、/p>
(二)将第四十九条中?ldquo;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rdquo;修改?ldquo;处分、/p>
十、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作出修攸/p>
(一)将第十二条修改丹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因地质、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应当按照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易地修建。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人防部门按照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p>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人民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大中型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以及已建人民防空工程的改建和维修,不得挪作他用?rdquo;
(二)将第二十七条中?ldquo;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ldquo;《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rdquo;、/p>
(三)将第三十一条中?ldquo;行政处分修改?ldquo;处分、/p>
(四)删去第三十二条、/p>
十一、对《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作出修攸/p>
(一)将第四条、第十一条中?ldquo;交?rdquo;修改?ldquo;交通运?rdquo;、/p>
(二)将第四条中?ldquo;国土资源修改?ldquo;自然资源、/p>
(三)将第十三条中的消防修改?ldquo;消防救援机构、/p>
(四)将第十九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ldquo;处分、/p>
十二、对《青海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作出修攸/p>
(一)将第四条中?ldquo;州(地、市?rdquo;修改?ldquo;州(市)、/p>
(二)将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ldquo;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rdquo;、/p>
(三)将第四条、第十七条中?ldquo;土地管理部门修改?ldquo;自然资源管理部门、/p>
(四)将第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修改?ldquo;市场监管、/p>
(五)将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ldquo;处分、/p>
十三、对《青海省儿童计划免疫条例》作出修攸/p>
(一)将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中?ldquo;卫生行政部门修改?ldquo;卫生健康行政部门、/p>
(二)将第十四条中的居(村、牧)民修改?ldquo;居(村)?rdquo;、/p>
(三)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ldquo;处分、/p>
(四)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p>
十四、对《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作出修攸/p>
(一)将第四条、第十三条中?ldquo;工商、卫?rdquo;修改?ldquo;市场监管、卫生健?rdquo;、/p>
(二)将第十四条中的同级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修改?ldquo;监察机关给予处分、/p>
(三)删去第十五条、/p>
十五、对《青海省盐湖资源开发与保护条例》作出修攸/p>
(一)删去第三条中的包括地表卤水和地下卤?rdquo;、/p>
(二)删去第九条第一款中?ldquo;其所属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负责全省盐湖资源的执法监察工?rdquo;、/p>
(三)将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修改?ldquo;自然资源主管部门、/p>
(四)将第九条中?ldquo;环保、科技、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rdquo;修改?ldquo;生态环境、科技、市场监?rdquo;、/p>
(五)将第十一条中?ldquo;开采锂、钾、锶、镁、硼等重要矿?rdquo;修改?ldquo;开采锂、钾以外的盐湖资?rdquo;、/p>
(六)删去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p>
(七)删去第十五条中?ldquo;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删去第三款、/p>
(八)将第二十四条中?ldquo;行政处分修改?ldquo;处分、/p>
十六、对《青海省绿化条例》作出修攸/p>
(一)将第四条中?ldquo;林业(园林)、畜?rdquo;修改?ldquo;林业草原?ldquo;农业修改?ldquo;农业农村、/p>
(二)将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九条中的各级人民政府修改?ldquo;县级以上人民政府、/p>
(三)将第八条第一款中?ldquo;各级林业修改?ldquo;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第二款中的林业修改?ldquo;林业草原、/p>
(四)将第九条、第十条中的城镇修改?ldquo;城乡、/p>
(五)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中?ldquo;水库修改?ldquo;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rdquo;,第三款修改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营区、车站、机场、工矿区、工业园区、学校用地,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的绿化,由各该单位负责?rdquo;第四款中?ldquo;林业修改?ldquo;林业草原、/p>
(六)将第二十五条中?ldquo;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分别由林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rdquo;修改?ldquo;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和退牧还草工程由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p>
(七)将第二十九条中?ldquo;严禁采伐修改?ldquo;严格限制采伐?ldquo;省林?rdquo;修改?ldquo;省人民政府林业草?rdquo;、/p>
(八)将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的各级林业、畜?rdquo;修改?ldquo;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p>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rdquo;
(十)将第四十一条中?ldquo;林业修改?ldquo;人民政府林业草原?ldquo;行政处分修改?ldquo;处分、/p>
(十一)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ldquo;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处以每人六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幼林地、新造林地、封山育林区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p>
(三)虚报造林面积、退耕还林还草面积,骗取造林经费和国家补助粮款的,除追缴所得金额和补助粮外,并处以骗取经费和补助粮的一至三倍罚款?rdquo;
(十二)删去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p>
(十三)将第四十四条中的同级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修改?ldquo;监察机关给予处分、/p>
十七、对《青海省外国人登山管理条例》作出修攸/p>
(一)将第四条中?ldquo;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和外事、旅游等机构修改?ldquo;自然资源、林业草原、文化和旅游、外事等部门、/p>
(二)将第六条中?ldquo;30?rdquo;修改?ldquo;二十个工作日、/p>
(三)将第十二条中的林业修改?ldquo;林业草原、/p>
(四)将第二十一条中?ldquo;行政处分修改?ldquo;处分、/p>
(五)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p>
十八、对《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作出修攸/p>
(一)将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中的居(村、牧)民修改?ldquo;居(村)?rdquo;、/p>
(二)将第三十七条中?ldquo;行政处分修改?ldquo;处分、/p>
(三)删去第三十八条、/p>
十九、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作出修攸/p>
(一)删去第七条第一款中?ldquo;公共机构,将经济委员?rdquo;修改?ldquo;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公共机构领域节能监督管理工作?rdquo;
(二)将第十四条中的质量监督修改?ldquo;市场监管、/p>
(三)将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中的交通主管部?rdquo;修改?ldquo;交通运输主管部?rdquo;、/p>
(四)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ldquo;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rdquo;
二十、对《青海省发展中医藏医蒙医条例》作出修攸/p>
(一)将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中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修改?ldquo;卫生健康行政部门、/p>
(二)删去第九条第二款、/p>
(三)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ldquo;处分、/p>
(四)删去第三十条、/p>
二十一、对《青海省发展中药藏药蒙药条例》作出修攸/p>
(一)将第五条中?ldquo;经济贸易修改?ldquo;工业和信息化?ldquo;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ldquo;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rdquo;?ldquo;卫生、教育、林业、畜牧、农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修改?ldquo;卫生健康、教育、林业草原、农业农村等部门、/p>
(二)删去第八条中的凭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rdquo;、/p>
(三)将第十六条中的卫生修改?ldquo;卫生健康、/p>
(四)将第十九条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林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修改?ldquo;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林业草原等部门、/p>
(五)将第二十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ldquo;处分、/p>
(六)删去第二十二条、/p>
二十二、对《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出修攸/p>
(一)将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中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ldquo;卫生健康行政部门、/p>
(二)将第九条中?ldquo;村(牧)?rdquo;修改?ldquo;村民、/p>
(三)将第十一条中?ldquo;计划生育、公安、统计、民政、教育、卫?rdquo;修改?ldquo;卫生健康、公安、统计、民政、教?rdquo;、/p>
(四)将第三十四条中?ldquo;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rdquo;修改?ldquo;卫生健康行政部门、/p>
(五)将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ldquo;处分、/p>
(六)删去第四十五条、/p>
二十三、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作出修攸/p>
(一)将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ldquo;卫生健康行政部门、/p>
(二)将第八条中?ldquo;民政、计划生育、劳动和社会保障修改?ldquo;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rdquo;、/p>
(三)将第九条中?ldquo;村(牧)?rdquo;修改?ldquo;村民、/p>
(四)将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ldquo;处分、/p>
(五)删去第三十八条、/p>
二十四、对《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作出修攸/p>
(一)将第十条、第三十八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修改?ldquo;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rdquo;、/p>
(二)将第十一条中?ldquo;环境保护、水利、建设、草原、林业、渔业、旅游等部门修改?ldquo;生态环境、水利、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渔业、文化和旅游等部?rdquo;、/p>
(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的草原行政管理部门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的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修改?ldquo;林业草原行政管理部门、/p>
(四)将第四十一条中?ldquo;行政处分修改?ldquo;处分、/p>
(五)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ldquo;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rdquo;
(六)删去第四十四条、/p>
二十五、对《青海省旅游条例》作出修攸/p>
(一)将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中?ldquo;旅游主管部门修改?ldquo;文化和旅游主管部?rdquo;、/p>
(二)将第五条中?ldquo;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牧、水利、林业、商务、文化新闻出版、卫生计生、工商(市场监管)、体育、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监?rdquo;修改?ldquo;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林业草原、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体育、应急管?rdquo;、/p>
(三)将第三十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修改?ldquo;市场监管、/p>
(四)将第三十八条中?ldquo;旅游、安全生产监管、公安、交通运输、卫生计生、质监、食品药品监?rdquo;修改?ldquo;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rdquo;、/p>
(五)将第五十八条中?ldquo;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修改?ldquo;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p>
二十六、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作出修攸/p>
(一)将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三十条中?ldquo;发展计划部门修改?ldquo;发展改革部门、/p>
(二)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ldquo;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修改?ldquo;政务服务监管部门,第二款中的由省人民政府规定修改?ldquo;由省政务服务监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制?rdquo;、/p>
(三)将第三十条中的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修改?ldquo;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p>
(四)将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ldquo;处分、/p>
(五)删去第四十一条、/p>
二十七、对《青海省实施〇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94806.html" target="_blank">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作出修攸/p>
(一)将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的质量技术监督部?rdquo;和第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ldquo;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修改?ldquo;市场监管部门、/p>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ldquo;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rdquo;
(三)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ldquo;全省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由省市场监管部门制定抽查计划,报市场监管总局备案后组织实施?rdquo;
(四)将第十条中?ldquo;产品质量监督等部?rdquo;修改?ldquo;市场监管等部?rdquo;、/p>
(五)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对收到的产品质量投诉举报,应当依法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的相关规定处理?rdquo;
(六)删去第十九条中?ldquo;并报上一级部门备?rdquo;、/p>
(七)将第二十七条中?ldquo;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范围修改?ldquo;市场监管部门、/p>
(八)将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ldquo;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rdquo;修改?ldquo;市场监管、/p>
(九)将第二十九条中?ldquo;行政处分修改?ldquo;处分、/p>
(十)删去第三十一条、/p>
二十八、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作出修攸/p>
(一)将第二十三条中?ldquo;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部门修改?ldquo;监察机关,删?ldquo;本级、/p>
(二)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ldquo;处分、/p>
二十九、对《青海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作出修攸/p>
(一)将第五条、第十三条中?ldquo;村(牧)?rdquo;修改?ldquo;村民、/p>
(二)将第十六条中的文化修改?ldquo;文化和旅?rdquo;,删?ldquo;新闻出版、/p>
(三)将第十七条中的国土资源、农牧、林业、人口与计划生育、文化、卫生、环保、气象、地震、消?rdquo;修改?ldquo;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生态环境、气象、地震、消防救援机?rdquo;、/p>
(四)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p>
三十、对《青海省供用电条例》作出修攸/p>
(一)删去第三条中的和海东地区行政公?rdquo;、/p>
(二)将第七条中?ldquo;建设、国土资源、林业、水利、交?rdquo;修改?ldquo;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林业草原、水利、交通运?rdquo;、/p>
(三)将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的质量技术监?rdquo;和第六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修改?ldquo;市场监管、/p>
(四)将第五十三条中?ldquo;行政处分修改?ldquo;处分、/p>
(五)删去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p>
三十一、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作出修攸/p>
(一)将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的草原主管部门修改?ldquo;林业草原主管部门、/p>
(二)将第五条中?ldquo;林业、环保、水利、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公安、气象、工商行政管理、建设、交通、旅?rdquo;修改?ldquo;生态环境、水利、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公安、气象、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p>
(三)将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中?ldquo;村(牧)?rdquo;修改?ldquo;村民、/p>
(四)将第二十一条中?ldquo;林业、环保、国土资?rdquo;修改?ldquo;生态环境、自然资?rdquo;、/p>
(五)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的海东地区行政公署、/p>
(六)将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的临时占用草原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者草原使用者一次性补偿,并向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缴纳草原植被恢复?rdquo;修改?ldquo;临时占用草原的单位,占用期届满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rdquo;、/p>
(七)将第六十五条中?ldquo;行政处分修改?ldquo;处分、/p>
(八)删去第六十八条、/p>
三十二、对《青海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作出修攸/p>
(一)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修改?ldquo;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p>
(二)将第四条中?ldquo;州(地、市?rdquo;修改?ldquo;州(市)、/p>
(三)将第五条中?ldquo;工商、财政、建设、卫生、安全监?rdquo;修改?ldquo;市场监管、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rdquo;、/p>
(四)将第十一条中?ldquo;卫生、安全监?rdquo;修改?ldquo;卫生健康、应急管?rdquo;、/p>
(五)将第二十六条中?ldquo;行政处分修改?ldquo;处分、/p>
(六)将第二十七条中?ldquo;工商行政管理修改?ldquo;市场监管、/p>
(七)将第二十八条中?ldquo;安全监管、卫生部?rdquo;修改?ldquo;应急管理、卫生健康部?rdquo;、/p>
(八)删去第二十九条、/p>
三十三、对《青海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作出修攸/p>
(一)将第五条中?ldquo;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价格、监?rdquo;修改?ldquo;监察、审计机关和价格
(二)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ldquo;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价格、监?rdquo;和第二款中的财政、审计、价格、监?rdquo;修改?ldquo;监察、审计机关和财政、价?rdquo;、/p>
(三)将第二十四条中?ldquo;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监?rdquo;修改?ldquo;监察、审计机关和财政、/p>
(四)删去第二十五条、/p>
三十四、对《青海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作出修攸/p>
(一)将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的建设行政部门修改?ldquo;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rdquo;、/p>
(二)将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中的州(市、地?rdquo;修改?ldquo;州(市)、/p>
(三)将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ldquo;(二)有相应的设施、设?rdquo;、/p>
(四)将第三十七条中?ldquo;行政处分修改?ldquo;处分、/p>
(五)删去第三十九条、/p>
三十五、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作出修攸/p>
(一)将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中?ldquo;州(地、市?rdquo;修改?ldquo;州(市)、/p>
(二)将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中的村(牧)?rdquo;修改?ldquo;村民、/p>
(三)将第四十四条中?ldquo;国土资源修改?ldquo;自然资源、/p>
三十六、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作出修攸/p>
(一)将第六条中?ldquo;村(牧)?rdquo;修改?ldquo;村民、/p>
(二)删去第七条中的旅游新闻出版、/p>
(三)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ldquo;交换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rdquo;修改?ldquo;调拨、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rdquo;、/p>
(四)将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ldquo;促进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发?rdquo;修改?ldquo;促进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rdquo;、/p>
(五)将第五十条第二款修改为?ldquo;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rdquo;
(六)将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ldquo;文物商店或者文物拍卖企业在销售或者拍卖文物前,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进行审核修改?ldquo;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p>
(七)将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中?ldquo;工商行政管理和第六十一条中?ldquo;工商行政修改?ldquo;市场监管、/p>
(八)将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ldquo;行政处分修改?ldquo;处分、/p>
三十七、对《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作出修攸/p>
(一)将第五条中?ldquo;州(市、地?rdquo;修改?ldquo;州(市)、/p>
(二)将第三十三条中?ldquo;农牧、科学技术行政部?rdquo;修改?ldquo;农业农村、科学技术行政部?rdquo;、/p>
三十八、对《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作出修攸/p>
(一)将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中的环境保护修改?ldquo;生态环?rdquo;、/p>
(二)将第七条中?ldquo;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农牧、卫生、林?rdquo;修改?ldquo;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草?rdquo;、/p>
(三)将第十二条中的国土资源、卫?rdquo;修改?ldquo;自然资源、卫生健?rdquo;、/p>
(四)将第十五条中的国土资源修改?ldquo;自然资源、/p>
(五)将第二十六条中?ldquo;交?rdquo;修改?ldquo;交通运?rdquo;、/p>
(六)将第三十八条中?ldquo;行政处分修改?ldquo;处分、/p>
三十九、对《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作出修攸/p>
(一)将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中?ldquo;林业主管部门修改?ldquo;林业草原主管部门、/p>
(二)将第七条、第十一条中?ldquo;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水利、旅游、交?rdquo;修改?ldquo;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文化和旅游、交通运?rdquo;、/p>
(三)将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中的村(牧)?rdquo;修改?ldquo;村民、/p>
(四)将第十七条中的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水利、交?rdquo;修改?ldquo;林业草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运?rdquo;、/p>
(五)将第三十二条中?ldquo;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ldquo;生态环境主管部?rdquo;、/p>
(六)将第三十四条中?ldquo;旅游主管部门修改?ldquo;文化和旅游主管部?rdquo;、/p>
(七)将第三十五条中?ldquo;林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rdquo;修改?ldquo;林业草原和生态环境主管部?rdquo;、/p>
(八)将第三十八条中?ldquo;行政处分修改?ldquo;处分、/p>
四十、对《青海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作出修攸/p>
(一)将第四条中?ldquo;村民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任期进行换届选举修改?ldquo;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rdquo;、/p>
(二)删去第五十一条、/p>
四十一、对《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作出修攸/p>
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ldquo;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环境损害类鉴定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类鉴定?rdquo;
四十二、对《青海省邮政条例》作出修攸/p>
(一)将第八条、第五十二条中的国土资源修改?ldquo;自然资源、/p>
(二)将第三十条中的提前五日修改?ldquo;提前十日、/p>
(三)将第三十三条中?ldquo;安全生产监督修改?ldquo;应急管?rdquo;、/p>
(四)删去第三十八条第一款、/p>
(五)将第六十二条中?ldquo;服务标准和资费标?rdquo;修改?ldquo;服务标准,以合理的资费标?rdquo;、/p>
四十三、对《青海湖景区管理条例》作出修攸/p>
(一)将第六条中?ldquo;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牧、林业、公安、工商、旅?rdquo;修改?ldquo;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草原、公安、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p>
(二)将第九条中?ldquo;住房城乡建设修改?ldquo;林业草原、/p>
四十四、对《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作出修攸/p>
(一)删去第一条中?ldquo;《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rdquo;、/p>
(二)删去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中的资质?rdquo;,将第三款中?ldquo;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卫生计生、环保、工商、质?rdquo;修改?ldquo;自然资源、财政、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市场监?rdquo;、/p>
(三)删去第四十四条中的具有相应资质?rdquo;、/p>
(四)将第四十七条中?ldquo;环保修改?ldquo;生态环?rdquo;、/p>
(五)删去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删去第三款中的省外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省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应当到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核验备案手续。本?rdquo;、/p>
(六)删去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ldquo;、物业服务企业资?rdquo;、/p>
(七)删去第六十九条中的资质条件?rdquo;、/p>
(八)删去第八十八条第(四)项中?ldquo;资质、/p>
(九)将第八十九条中?ldquo;工商、环保、卫?rdquo;修改?ldquo;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卫生健?rdquo;、/p>
(十)将第九十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ldquo;处分、/p>
四十五、对《青海省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作出修攸/p>
(一)将第二十一条中?ldquo;审计、监察等部门修改?ldquo;监察、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p>
(二)将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ldquo;处分、/p>
四十六、对《青海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作出修攸/p>
(一)将第六条中?ldquo;国土、交通运输、公安、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民政、农牧、林业、水利、环保、旅?rdquo;修改?ldquo;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公安、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民政、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水利、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p>
(二)将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中?ldquo;农牧修改?ldquo;农业农村、/p>
(三)将第十九条中的国土修改?ldquo;自然资源、/p>
(四)将第二十一条中?ldquo;农牧、林?rdquo;修改?ldquo;农业农村、林业草?rdquo;、/p>
(五)将第二十二条中?ldquo;林业修改?ldquo;林业草原、/p>
(六)将第二十三条中?ldquo;环保修改?ldquo;生态环?rdquo;、/p>
(七)将第三十四条中?ldquo;农牧、林业、公安、交通运输、国土、水利、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旅?rdquo;修改?ldquo;农业农村、林业草原、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水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p>
(八)删去第二十五条中的市(州)、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安全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rdquo;,增加三款分别作为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ldquo;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p>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备案、/p>
市(州)、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dquo;
(九)将第三十六条中?ldquo;农牧、林业、水利、卫生计生、国?rdquo;修改?ldquo;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水利、卫生健康、自然资?rdquo;、/p>
(十)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dquo;
四十七、对《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作出修攸/p>
(一)将第六条中?ldquo;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民政、教育、卫生计生、文化新闻出版、水利、农?rdquo;修改?ldquo;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民政、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水利、农业农?rdquo;、/p>
(二)将第十七条中的国土资源和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的住房城乡建设修改?ldquo;自然资源、/p>
(三)将第二十五条中?ldquo;文化新闻出版修改?ldquo;新闻出版、/p>
(四)将第三十七条中?ldquo;公安消防队伍修改?ldquo;消防救援机构、/p>
(五)将第五十一条中?ldquo;行政处分修改?ldquo;处分、/p>
四十八、对《青海省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作出修攸/p>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ldquo;住房和城乡建?rdquo;修改?ldquo;林业草原、/p>
(二)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林业、农牧、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旅?rdquo;修改?ldquo;林业草原、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p>
(三)将第二十八条中?ldquo;行政处分修改?ldquo;处分、/p>
四十九、对《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作出修攸/p>
(一)将第三条中?ldquo;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修改?ldquo;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删?ldquo;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rdquo;、/p>
(二)将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的食品药品监管修改?ldquo;食品安全监管、/p>
(三)将第三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中?ldquo;卫生计生修改?ldquo;卫生健康、/p>
(四)将第二十六条中?ldquo;食品药品监管、质量监?rdquo;修改?ldquo;食品安全监管、/p>
(五)将第三十八条中?ldquo;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城市管理、卫生计?rdquo;修改?ldquo;食品安全监管、城市管理、卫生健?rdquo;、/p>
(六)将第五十四条中?ldquo;行政监察机关修改?ldquo;监察机关、/p>
五十、对《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作出修攸/p>
将第十六条中?ldquo;经济和信息化、教育、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牧、文化新闻出版、林业、商务、科技、旅?rdquo;修改?ldquo;工业和信息化、教育、财政、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林业草原、商务、科技、/p>
五十一、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作出修攸/p>
(一)将第六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的卫生计生修改?ldquo;卫生健康、/p>
(二)删去第六条中的文化新闻出版、/p>
五十二、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作出修攸/p>
(一)将第七条第一款中?ldquo;三年修改?ldquo;五年、/p>
(二)将第四十条中的农牧主管部门修改?ldquo;农业农村主管部门、/p>
五十三、对《青海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作出修攸/p>
(一)将第五条中?ldquo;经济和信息化修改?ldquo;工业和信息化、/p>
(二)将第五条、第十条中的国土资源、环境保?rdquo;修改?ldquo;自然资源、生态环?rdquo;、/p>
(三)将第七条、第二十二条中的环境保护修改?ldquo;生态环?rdquo;、/p>
五十四、对《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攸/p>
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p>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p>
《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等五十四部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