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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规范工贸行业规模以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发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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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9-06-18 11:43:29 来源9a href="http://yjt.ah.gov.cn/public/9377745/137997731.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安徽省应急管理厅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14
核心提示: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的要求,对规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发证工作立即组织进行自查自纠,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已制发的有关规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仍在有效期内、且符合《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4?7号)有关规定条件的,及时换发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div>
发布单位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9-06-18 生效日期 2019-06-18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备注

各市、省直管县应急管理局9/p>

对照上级部门相关政策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现就规范工贸行业规模以下企业(以下简称规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通知如下9/p>

一、停止执行《关于统一全省工贸行业规模以下企业安全标准化证书式样的通知》(皖安监二?013?03号),待按规定程序清理后另行公告、/p>

二、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的要求,对规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发证工作立即组织进行自查自纠,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已制发的有关规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仍在有效期内、且符合《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4?7号)有关规定条件的,及时换发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p>

三、在未出台新的工作规定前,各地要严格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安监规?014?33号)要求,明确职责,落实分工,严把标准,规范评审程序和审核发证行为,确保评审质量、/p>

请各地将本通知及时传达到所属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p>

厄/p>

2019??1?/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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