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于2021年10月13日由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冀市监规〔2021〕5号)印发,现对其制定的背景、主要依据和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8〕75号), 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在化解专利侵权纠纷中的“分流阀”作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2019年底,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保字〔2019〕40号),决定在全国组织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工作。经过我局积极申报争取,2020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文确定北京、河北、上海、江苏、浙江、湖北、广东、深圳等8地作为全国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工作第一批试点。试点期限自2020年初至2021年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是多元化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的重要方式,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程序简便的优势,有利于促进矛盾纠纷的快速解决,保护知识产权创新的积极性。试点期间,我们积极作为,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并由司法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文向全国推广。为规范我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行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质量和效率,维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营造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良好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工作实际,我局起草了《若干规定》。
二、主要依据
根据《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8〕75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保字〔2019〕40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第一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工作试点地方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20〕141 号)有关要求,参考专利行政裁决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其他试点地方的先进经验,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形成《若干规定》。
三、主要内容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法规居中对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的行为。行政裁决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程序简便的优势,有利于促进矛盾纠纷的快速解决。
《若干规定》共九章内容,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规定推行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立案登记制,简化立案手续,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请求,一律受理并登记立案。第三章规定对侵权案件,经组织当事人陈述和质证后,进行书面审理。第四章规定对庭前准备充足、证据收集全面、庭审调查清晰的案件,口头审理结束后当庭作出裁决。第五章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对专利侵权纠纷进行行政裁决时实行先行调解制度。第六章建立无争议事实记载制度,规定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行政裁决过程中无需当事人再次举证。第七章建立案件送达信息网上公告制度,方便案件送达。第八章建立办案分级指导机制,明确省局指导督办重大、疑难案件。第九章完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在各级行政部门中督办、转办、移送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