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省直管县(市)食安?省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9/p>
为加强对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工作的管理,省食安办、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制定了?ldquo;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p>
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nbsp;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1?/p>
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办法
第一?nbsp; 刘/p>
第一?nbsp; 为加强对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工作的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ldquo;食安安徽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p>
第二?nbsp; 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是根据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方式,依据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标准及相关规定,对申?ldquo;食安安徽认证评价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特定区域进行的第三方认证评价活动、/p>
第三?nbsp; 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ldquo;品牌引领、品质卓越、自主创新、管理精细、社会责?rdquo;为基本导向,坚持安全为先、市场主导、政府推动、标准引领、自愿申报、公平公正、创新发展的原则、/p>
第四?nbsp; 省食安办(省市场监管局)负?ldquo;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会同省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推动形成品牌培育与认证评价联动机制、/p>
各市、县(市、区)食安办(市场监管局)及食安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食安安徽品牌培育、支撑能力建设、宣传推广及认证评价的监督管理等工作、/p>
第五?nbsp; 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工作秘书处承?ldquo;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的具体工作。秘书处设在安徽省质量品牌促进会、/p>
第六?nbsp; 支持行业协会、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社会组织参?ldquo;食安安徽品牌培育、市场策划、标准制修订、制度研究及宣传推广等工作、/p>
第二?nbsp; 标准体系
第七?nbsp; 食安安徽品牌标准包括企业认证和区域评价两大类、/p>
企业认证对象包括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流通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区域评价对象包括食品生产基地、食品生产园区、餐饮安全街区、食品安全小镇、安徽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p>
第八?nbsp; 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标准包括基本要求及安全为先、管理科学、品牌引领、创新驱动、守信重责等内容,以省食安办(省市场监管局)文件或安徽省地方标准予以发布、/p>
第三?nbsp; 认证评价
第九?nbsp; 各市、省直管县(市)食安办(市场监管局)组织指导本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申请认证,组织推荐有关特定区域申请评价、/p>
第十?nbsp; 由认证机构等自愿组建成立?ldquo;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联盟(以下简称认证联盟),负责制定完善认证规则、制度和实施要求,组织开?ldquo;食安安徽品牌认证工作、/p>
第十一?nbsp; 认证联盟建设规范化的认证服务平台,为申请主体提供受理申请、组织认证、宣传发布等全过程服务、/p>
第十二条 省食安办(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开?ldquo;食安安徽品牌评价工作、/p>
第十三条 食安安徽品牌评价规则应对评价程序、评价依据、现场检查、服务管理能力、评审要求等做出规定、/p>
第十四条 通过认证评价的,报省食安办(省市场监管局),经审核、征求意见及公示后,按规定颁?ldquo;食安安徽认证、评价证书、/p>
第四?nbsp; 证书标识
第十五条 认证、评价证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体名称、地址:/p>
(二)业务范围或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p>
(三)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
(四)证书编号;
(五)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p>
第十六条 食安安徽品牌标识包含相关名称、图案、文字、色彩等,所有权归属省食安办(省市场监管局)。省食安办(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省质量品牌促进会注册商标并代为持有、/p>
第十七条 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有效期内,认证评价范围内的产品可以使用品牌标志、/p>
第十八条 推动政府、行业、区域、社会等多层面的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结果采信机制,充分运用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品牌发展专项资金、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等支持作用、/p>
第十九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市场主体、社会组织等应加?ldquo;食安安徽品牌宣传力度,加强交流合作,强化宣贯培训,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p>
第二十条 认证评价机构在认证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规收费、/p>
第二十一?nbsp; 对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评价要求、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组织,由省食安办(省市场监管局)按程序启动退出机制、/p>
第二十二?nbsp; 各级食安办(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ldquo;食安安徽品牌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相关信息通报认证联盟,并报省食安办(省市场监管局)、/p>
第五?nbsp; 刘/p>
第二十三?nbsp; 本办法由省食安办(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p>
第二十四?nbsp;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