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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智利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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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发布日期?021-09-27 05:51:38 来源9a href="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70/302272/3906074/index.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海关总署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176
核心提示?021?月,中国与智利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智利共和国海关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智利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经过前期准备,中智双方商定?021?0?日起正式实施《互认安排》、/div>

2021?月,中国与智利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智利共和国海关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智利海关经认证的经营?rdquo;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经过前期准备,中智双方商定?021?0?日起正式实施《互认安排》、/p>

海关总署发布公告,明确中智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rdquo;(AEO)企业资质,并在进出口通关环节向对方海关AEO提供按照相关海关规定,通过减少单证审核和对进出口货物适用较低的查验率加快通关速度;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解决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断恢复后优先快速通关?项便利措施;同时,明确AEO编码的填报规则和程序,帮助广大进出口企业及时知悉中智AEO互认情况和互认便利措施,在与智利开展进出口贸易时充分享受两国海关AEO互认便利,降低相关贸易成本、/p>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经营企业信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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