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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宙/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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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8-01-22 03:00:38 来源9a href="http://www.jsrd.gov.cn/zyfb/hygb/1233/201801/t20180122_487783.s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浏览次数9span id="hits">477
核心提示: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统筹考虑本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对本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作出如下决定9/div>
发布单位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8-01-22 生效日期 2018-01-0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017?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p>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统筹考虑本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对本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作出如下决定9/p>

一、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

南京市为每污染当?.4元,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镇江市为每污染当量6元,徐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泰州市、宿迁市为每污染当量4.8元、/p>

二、水污染物税额标凅/p>

南京市为每污染当?.4元,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镇江市为每污染当量7元,徐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泰州市、宿迁市为每污染当量5.6元、/p>

本决定自2018??日起施行,同时依法不再征收排污费、/p>

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呉/p>

67 叶/p>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017?2?日通过,现予公布,?018??日起施行、/p>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2??/p>

地区9/font>江苏
标签9/font>大气污染环境保护污染?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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