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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宙/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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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7-12-11 02:59:11 来源9a href="https://www.hainan.gov.cn/hainan/dfxfg/2017-12-11 07:49:02 /CKZZXID58TGRN5U5YCTOGZ1F0C7K2VTE.s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98
核心提示:海南省应税大气污染物的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4元,应税水污染物的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div>
发布单位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7-12-11 生效日期 2018-01-0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nbsp; 呉/p>

?08叶/p>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1?0日通过,现予公布,?018??日起施行、/p>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1?0?/p>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宙/p>

?017?1?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p>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统筹考虑我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9/p>

海南省应税大气污染物的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4元,应税水污染物的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p>

本决定自2018??日起施行、/p>

地区9/font>海南
标签9/font>大气污染环境保护污染?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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