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背?/p>
2021??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06598.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021??5日起施行。为做好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的贯彻落实,按照四川省司法厅〉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11978.html">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厅对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对清理出的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的文件,积极推进废止和修改工作、/p>
二、废止文仵/p>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川环函?017?636号)。文件中第六点第三项与《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不一致。近年来,国家对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不断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由于该文件出台时间较早,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信用评价管理需求,同时我厅2018年出台的《关于深入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已取代该文件。综上原因,此次予以废止、/p>
三、修改文仵/p>
1.《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通知》(川环发?019?8号)。文件中第六条第一款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不一致,将第六条第一款内容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生态环境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rdquo;
2.《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川环发?021?号)。文件中第十条第二款与《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不一致,将第十条第二款内容修改为公开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rdquo;
3.《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管严格质量考评的通知》(川环函?020?53号)。文件中第三点第(二)项与《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不一致,将第三点第(二)项第二段内容修改?ldquo;各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以失信记分情况为依据,对无失信记分的单位和人员减少技术复核抽取比例、频次;对失信记分高的单位和人员,实施加大复核抽取比例和频次、限期整改等惩戒措施、/p>